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刘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刘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秀娴,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惠嘉,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
委托代理人:李琴,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刘伟2007年12月24日入职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处,在离线工序任职操作工。2013年11月19日,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向刘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伟在2013年11月8日上中班时未按相应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电源,导致发生火灾,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与刘伟解除劳动合同。刘伟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32.41元。
经原审法院现场调查,刘伟任职的离线工序共3处电源,其中一楼有2处电源,三楼有1处电源。一楼的2处电源中,1处电源管理刘伟任职工序的上料作业,另外1处电源为管理多个工序的总电源;三楼的1处电源管理刘伟任职工序的料斗、离子刀等的作业。刘伟、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均确认,刘伟工作结束后需关闭一楼管理上料作业的电源和三楼管理料斗、离子刀等作业的电源,一楼管理多个工序的总电源无需刘伟关闭。2013年11月8日22时30分左右,刘伟所任职的离线工序顶部发生火灾事故。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导致本次火灾事故的原因为刘伟未关闭三楼电源,刘伟则主张其已按照操作规程关闭了一楼管理上料作业的电源和三楼管理料斗、离子刀等作业的电源,本次事故与其无关。刘伟书写的火灾事故报告记载:“关于离线工序着火一事,本人接班时按公司要求正常运作离线设备,于21:00时左右完成工作任务,停机待料,并关掉了所有加热风机,但没有关断电源,因为离线工序总电源与F工序总电源共用一个,于22:00时左右经仓库人员通知离线工序顶部着火,着火原因不详”,刘伟主张其在上述报告中提及的“没有关断电源”指没有关闭离线工序和F工序共用的总电源,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对刘伟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刘伟“没有关断电源”指没有关闭三楼管理料斗、离子刀等作业的电源,从而引发火灾。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由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蔡任武(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王柏朝(已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等人员组成的调查组作出《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的描述:“11月8日中班离线由刘伟于16:00接班开示搞料斗卫生,17:00离线开机运行,直至21:00完成工作任务停机(关掉输料系统和加热风机),但未关电源”。对事故原因描述:“离线操作工刘伟未按照《离线运输系统作业指导书》第5.3停机中离线输送系统停机操作相关规定:先检查确认料斗及管道中的物料全部输送完毕,再按下停机按钮,最后关闭电源开关并清理风机吸入口安全网。致使缓冲料斗内物料较高,物料中混入的金属物与未关闭电源的离子发生器产生的高压带电粒子发生放电打火现象。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刘伟已经签收的《员工手册》规定,因违规或失职引起火灾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征求了公司工会意见并获得通过。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刘伟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811.08元。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仲案字(2013)127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刘伟的全部仲裁请求。
刘伟在原审诉称,刘伟与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审查,作出了穗南劳仲案字(2013)1273号仲裁裁决书。刘伟认为南沙仲裁委的裁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与刘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刘伟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证据予以证实。刘伟不存在没有关闭离线电源的行为,刘伟与火灾的发生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与刘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2、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刘伟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不合法。刘伟认为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合法的制定程序,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该《员工手册》的29名职工代表是否都经过法定程序依法选举产生,其构成的比例是否合法,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刘伟认为《员工手册》关乎到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其制定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所制定的《员工手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3、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伟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单方统计出来的,不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无法证明火灾对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更谈不上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是属于重大损失。综上,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对刘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给予赔偿。为维护刘伟合法权益,现诉请:1、判令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刘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811.08元(3567.59元/月×6月×2);2、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审辩称,刘伟因违规操作导致火灾,严重违反了本司的规章制度,给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司无需向刘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刘伟是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离线操作工,2013年11月8日,刘伟在上中班离开岗位时,未按照相应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离线工序的电源,导致火灾。该事实有《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刘伟亲自书写的事故报告书等佐证。《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是由本司聘请的具备法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签署意见的报告,具有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调查组查处刘伟未关闭电源造成火灾,且刘伟确认了没有关闭电源的事实。2、刘伟违规操作导致火灾,违反了《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013年11月18日,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征得了工会同意。2013年11月19日,本司解除与刘伟的劳动合同。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程序合法,也已向刘伟送达,合法有效。因此本司的《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3、火灾发生后,本司的29名员工积极参与扑救,5分钟后才将火势扑灭,刘伟在发生火灾、火灾抢救过程脱岗。火灾造成本司直接经济损失10124.28元,间接经济产值损失约228000-246000元,有本司购置设备及物品的发票、发货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等佐证。离线工序是本司的核心技术,是引进外资的关键性岗位,该岗位涉及本司及整个生产的产能,因此该工序发生火灾给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综上,刘伟因违规操作导致火灾,严重违反了本司的规章制度,给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刘伟请求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刘伟、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
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刘伟未按照工作规程关闭离线工序三楼电源导致火灾的发生,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两项,其一是刘伟书写的火灾事故报告,其二是《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对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一项证据,刘伟解释其书写的火灾事故报告内容中“没有关断电源”指没有关闭离线工序和F工序共用的总电源,该解释与刘伟书写的事故报告中“但没有关断电源,因为离线工序总电源与F工序总电源共用一个”相互吻合,可以确认刘伟“没有关断电源”确指没有关闭一楼的总电源。关于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二项证据。《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事故经过记载刘伟“直至21:00完成工作任务停机(关掉输料系统和加热风机),但未关电源”,事故结论记载“物料中混入的金属物与未关闭电源的离子发生器产生的高压带电粒子发生放电打火现象,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可见该报告将刘伟“未关电源”理解为未关闭三楼管理料斗、离子刀等作业电源,并将刘伟未关闭离子刀电源作为事故发生前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从而得出事故结论,而没有对刘伟是否存在未关闭三楼管理料斗、离子刀等作业电源的行为进行调查,故该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不能证明刘伟存在未按照工作规程关闭离线工序三楼电源的行为。综上,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刘伟未按照工作规程关闭离线工序三楼电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经过刘伟签收,可以作为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管理的依据使用,但本案中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伟未关闭离线工序三楼电源导致火灾发生,刘伟不存在违规或失职引起火灾事故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刘伟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刘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刘伟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32.41元,故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刘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388.92元(3532.41元/月×6月×2)。
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赔偿42388.92元给刘伟。二、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答辩意见一致。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由刘伟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刘伟答辩称:不同意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调查组的成员均系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刘伟书写的火灾事故报告。因刘伟、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均确认,刘伟工作结束后无需关闭一楼管理多个工序(包括离线工序与F工序)的总电源。因此,刘伟称其在火灾事故报告中书写的“但没有关断电源,因为离线工序总电源与F工序总电源共用一个”,“没有关断电源”是指没有关闭离线工序和F工序共用的总电源;该解释与双方当事人确认一楼的总电源无需关闭相吻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前述报告主张火灾事故系因刘伟的过错所致,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离线121顶部缓冲料斗起火事故报告》调查组的成员均系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第三方中立、客观的调查报告证明火灾事故系因刘伟的过错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刘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丹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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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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