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与胡坚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05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广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坚。
  上诉人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4)彝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是:2009年底,彝良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由山东中翔集团收购彝良县小发路煤矿。因山东中翔集团未及时注册便以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管理彝良县小发路煤矿。2010年7月20日,山东中翔集团在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胡坚于2008年12月1日起在小发路煤矿工作,2009年12月31日与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小发路煤矿签订编号为036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2日,胡坚与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80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2年2月12日签订编号为098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6月30日。其间,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为胡坚缴纳了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同时为胡坚办理了生育及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期限至2013年4月终止。2013年4月5日,胡坚申请辞职,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向胡坚下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合同相关项目交清签字单》各一份,批准胡坚辞职并要求胡坚向单位内部十一部门办理交清手续后到劳资部门办理手续。《解除合同相关项目交清签字单》上,食堂及财务部未签字。2014年1月24日,胡坚向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彝劳裁字(2014)10号裁决书,裁决:由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26元;由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为胡坚补缴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胡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坚于2008年12月1日起在彝良县小发路煤矿工作,双方于2009年12月3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至2013年4月5日期间未为胡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应为胡坚足额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08年12月至2013年4月5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因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未为胡坚缴齐社会保险费,胡坚据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4月5日,胡坚向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辞职,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于同日批准并通知胡坚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4月5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应当向胡坚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胡坚的工作年限为四年零四个月,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胡坚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胡坚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28元,经济补偿金为2028.00元×4.5个月=9126.00元。胡坚要求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系与辞职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纠纷一并提出,且依法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事项提出,而非单独主张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征缴,故基于劳动争议中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认为胡坚要求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依法应为胡坚缴纳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尚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26.00元;二、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为胡坚补缴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上列一、二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胡坚的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一、胡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申请辞职,没有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未与各部门结清手续便离开单位,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以未缴齐社会保险费为由,认定胡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错误且有悖于法律规定;二、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已为胡坚缴纳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于胡坚长期在单位工作而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原审判决在说理部分认定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胡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属认定错误,并且于法无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31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胡坚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被上诉人胡坚未作二审答辩。
  本案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异议。对各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胡坚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二、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针对争议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胡坚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认为,胡坚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愿辞去工作,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未为胡坚缴齐各项社会保险,胡坚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原审判决以用人单位未缴齐社会保险费为由,认定胡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合法正确。
  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的问题。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胡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胡坚请求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质上是请求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据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
  不当。胡坚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生育保险并没有提出主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属于适时险种即投保工伤和医疗保险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和患病时,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相应的费用。胡坚与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4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再补缴之前的工伤和医疗保险,无实质意义。失业保险,胡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失业的事实,补缴亦无实质意义。因此,本案中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仅涉及养老保险,原判确定补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有不当之处,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有不当之处,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4)彝民初字第
  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即“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26.00元”;
  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4)彝民初字第
  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为胡坚补缴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9月期间与2012年
  12月至2013年4月5日期间胡坚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为胡坚补缴;
  驳回胡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
  15元,由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王  碧
  审判员 杨 胜 洪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李子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