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兆美与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兆美。
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崇沌。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素华。
委托代理人:张董,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薛燕,系被告公司员工。
上诉人秦兆美、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秦兆美于2O11年7月27日申请入职诚心物业公司,同年7月28日与诚心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O日止,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每周最少休息一天,还约定秦兆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同日,秦兆美进入诚心物业公司从事清洁主管工作。2011年8月1日,诚心物业公司在秦兆美《入职审批表》中“片区领导意见”栏注明“同意入职清洁主管,工资试用期1500/月,试用期后1600/月”。诚心物业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秦兆美发放工资,秦兆美无需在工资表上签名。根据诚心物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看,秦兆美的工作地点为“三中”和“残联”,从2011年7月28日至2013年4月30日加班91天,2013年5月1日至7月29日加班8天,每天按8小时计,加班时数为792小时。此外,未在考勤表中登记的周六、周日还加班7天(其中2013年3月1天、4月2天、5月1天、6月2天、7月1天),计56小时。秦兆美还主张在2013年3月“三八妇女节”有法定的半天假期,应补发工资。根据秦兆美举证,其进入诚心物业公司前工龄已满二十年,每年应享有15天的带薪年休假。根据诚心物业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秦兆美在2011年实发工资:7月194元、8月1500元、9月1600元、10月1500元(扣除社保费189.20元后实领1311元,此后每月个人应交的社保费均在工资项下扣除)、11月-12月每月1700元;2012年实发工资:1月1700元、2月2060元、3月1800元、4月1900元、5月1800元、6月1850元、7月1850元、8月-11月每月1800元、12月1626元;2013年实发工资:1月1800元、2月2760元、3月、4月每月1800元、5月1810元、6月1440元、7月1365元。上述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工资总额38140元,2013年5月至7月总额为4615元。
又查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2013年5月1日起每月1380元。2013年5月,秦兆美要求诚心物业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双方发生争议,秦兆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诚心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2014年1月10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3)1030号仲裁裁决书,秦兆美及诚心物业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民事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秦兆美在诚心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是否已经享受、是否应该享受每年的高温补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对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分析与认定:1、关于秦兆美工资标准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2013年5月1日起每月1380元,而《入职审批表》“工资试用期1500元/月,试用期后1600元/月”。这就形成了两个不同标准。再从诚心物业公司发给秦兆美的工资看,每月实发工资都有不同,虽然工资条无须秦兆美签名,但作为劳动者,按常理也会对自己所得工资有所查询或核对,但按秦兆美的陈述,只是在2013年因带薪年休假问题才与诚心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的,且双方认可的考勤表显示诚心物业公司对秦兆美的加班时数一直有专门登记,因此可以认定《入职申请表》所注的工资应该是包含了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秦兆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在2013年4月30日前应以1150元/月、2013年5月1日后以1380元/月计算。2、①关于秦兆美考勤表内加班工资是否已经发放的问题,根据考勤表记录,对秦兆美加班时间双方均予认可。从诚心物业公司发放给秦兆美的工资看,每月均高于秦兆美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秦兆美应该清楚,也未提出过异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秦兆美的每月加班工资已经发放,秦兆美要求补发,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②2013年考勤表未登记另外的3-4月3天,加班工资为317元(1150÷21.75×3×2),5-7月4天,加班工资为508元(1380÷21.75×4×2),共计825元,诚心物业公司应予补充发。3、关于年休假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秦兆美累计工作满20年,其在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在诚心物业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应享受每年15天合计30天的带薪年休假,因诚心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了秦兆美年休假,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807元(1380/月÷21.75×30×2)。4、关于“三八妇女节”半天休假问题,根据国家每年法定节假日的11天安排,并没有“三八妇女节”的半天安排,故秦兆美主张“三八妇女节”半天应补发工资,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5、关于诚心物业公司称秦兆美在2013年7月30日、31日旷工,扣除两天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诚心物业公司未对此作出处理,也没有提供秦兆美签名确认的考勤表,据此,原审法院对诚心物业公司扣除秦兆美两天工资不予支持,应予补发127元(1380元/月÷21.75天×2天)。6、关于高温补贴问题,广东省规定了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诚心物业公司虽提供了秦兆美在珠海“三中”和“残联”工作地点有空调或风扇,但没有证明秦兆美是在空调或风扇运作的状态下工作,且秦兆美作为清洁主管,在各工作地点巡查亦属情理之中,故仍应按照150元/月的标准支付秦兆美每年6-10月的高温补贴,秦兆美应享受高温补贴的时间是2011年8、9、10月、2012年6、7、8、9、10月、2013年6、7、8、9、10月,共13个月,合计19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诚心物业公司支付秦兆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含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发工资)4759元;二、诚心物业公司支付秦兆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高温补贴1950元;三、驳回秦兆美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诚心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诚心物业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诚心物业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秦兆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二、依法判令诚心物业公司支付秦兆美应补发工资及加班工资15790元;三、补发秦兆美年休假工资7452元;四、维持一审由诚心物业公司支付秦兆美高温补贴1950元的判决;五、判令诚心物业公司向秦兆美补周六、周日7天工资1406.89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计算工资基数错误。2011年7月28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加班另外计算。同时,填写了入职审批表,有领导签字确认:同意入职,清洁主管。工资试用期1500元,试用期后1600元。确认日期2011年8月1日。因秦兆美工作表现突出,两月即转正,将工资调至1700元。2012年元月又将秦兆美工资调至1800元。诚心物业公司于2011年10月才给秦兆美购买社保。427号判决不顾事实真相将工资按2013年4月30日前的1150元/月、2013年5月1日后以1380元计算显然是错误的。计算基数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二、诚心物业公司只支付秦兆美工资差额4759元是错误的。一审认定:《入职申请表》工资包含周六或周日加班工资,与法律规定相悖也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符。事实是这样的:1.合同约定:加班另外计算。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考勤表记录,对秦兆美加班时间双方均已认可,这没有法律根据,一审判决还认定:从诚心物业公司发给秦兆美的工资看,每月均高于秦兆美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秦兆美应该清楚,也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秦兆美的每月加班费已经发放不符合事实真相。一审判决根本未采纳秦兆美所举证据的三性。2.关于加班费,众所周知,秦兆美作为劳动者怎么可以拿到考勤。考勤、工资表、合同书一直是诚心物业公司掌握,没有给过秦兆美。从诚心物业公司在仲裁委提供的考勤表也完全能看出来,考勤表有加班时间,工资明细表和加班时间不相符,不清楚诚心物业公司是根据什么标准计算的,关于7天工资基数计算错误,未按1800元/月计算。另,三八节休半天的加班工资也未依法计算。(实际加班时间计算方式附后)3.2013年7月29日,诚心物业公司未和秦兆美协商一致,即调秦兆美到体校开荒。工作干的是民工工作,工资却按1380元计算,严重违反双方对工资的约定(1800元),并且,将秦兆美清洁主管的职位,无任何理由降为普通员工,开荒和普通工作的工资怎么能一样对待,一审判决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三、秦兆美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错误。秦兆美进入诚心物业公司处工作时工龄已年满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427号判决依法认定秦兆美应享受每年15天的年休假,秦兆美对此不持异议。但工资计算基数仍然按(1380元*21.75天*30*2)完全错误。按两倍工资计算是不对的,节假日应该按三倍工资计算。四、高温补贴,根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确定为150元/月,对一审判决由诚心物业公司支付1950元的判决无异议。为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秦兆美的上诉请求。
二审庭审时,秦兆美就其上诉状补充称,因诚心物业公司除了扣了秦兆美2013年7月30、31日两天的工资,还多扣了274元,因此,诚心物业公司应支付秦兆美7月30、31日两天的工资以及被无故克扣的274元,合计400多元。
诚心物业公司答辩称,其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
诚心物业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诚心物业公司无须向秦兆美支付2011年7月到2013年7月带薪年休假工资3807元;2.2011年8月到2013年10月高温补贴1950元。事实与理由:秦兆美于2011年7月28日入职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三中物业服务中心,入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注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关于秦兆美2011年7月到2013年7月带薪年休假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处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2012年度的年休假已经计发工资报酬到秦兆美工资账户。秦兆美于2011年7月28日入职诚心物业公司,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第二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11年度秦兆美不符合年休假的政策规定;2012年度的年休假已经在2013年2月份已经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发额度按每天1150元÷21.75×3=158.6元/天,扣除已支付秦兆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52.9元/天,即每天再支付105.7元,按5天/年的标准,实际支付960元,相当于支付了9.08天的年休假补贴。秦兆美2011年入职时亲笔填写的《入职审批表》显示,秦兆美在2007年12月~2008年12月在珠海和田德酒店工作了一年,2009年~2010年12月在珠海又一家超市工作了一年,合计工龄为两年。秦兆美年休假的天数应当为5天/年。2.2013年度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休息。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所以秦兆美2013年度未休的年假企业有权利安排在2014年休年假15天(按秦兆美2013年7月提交给劳动部门的在珠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记录),诚心物业公司已经安排秦兆美从2014年7月开始休2013年度的年假,所以无需向秦兆美支付2013年的年休假费用。3.2013年7月秦兆美向香洲区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后续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社保局打印的参保记录显示其在其他单位的工龄超过10年,按照有关法规达到了每年15天。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诚心物业公司提供的工资条中,每年2月份均有列明年休假补贴栏目及金额。所以秦兆美2011-2012年度的年假诉求已经超过一年,一审法院不应就2011-2012年秦兆美的年假问题要求诚心物业公司支付费用。②关于2012年度的年休假,不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诚心物业公司已经按照9.08天的标准支付,即使一审法院判决需支付年休假工资,也应当是补足差额,即(15天-9.08天)x105.7元/天=625.74元,而不是判决书写明的3807元。三、诚心物业公司无需向秦兆美支付2011年8月-2013年10月高温津贴1950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的相关法规早已公布生效数年,所以秦兆美2011-2012年度的年假诉求已经超过一年,一审法院不应就2011-2012年秦兆美的高温津贴问题要求诚心物业公司支付费用。而2013年的高温费,按户外工作人员的标准也只是750元,而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1950元。2.秦兆美工作的场所是加装了空调或风扇的室内,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情形。根据《关于广东省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秦兆美2011年7月-2013年7月在诚心物业公司工作从未就高温费提出过任何问题,诚心物业公司认为其认可此安排。3.一审法院以公司不能证明“空调或风扇运转的状态下工作”为由判决需支付秦兆美高温费,诚心物业公司无法理解。在正常逻辑下,任何正常人都知道热了开风扇、开空调,作为秦兆美也完全具备开启电器的能力,秦兆美工作的单位“珠海三中、珠海残联、珠海体校”都是国家事业单位,配备了电力资源用于开展日常工作,客户方从未发生过因员工打开风扇或空调做出任何处罚。综上,风扇和空调是否打开完全取决于被一线工作的员工是否感觉到炎热,无需甲方单位或企业另派专人启动风扇,此乃人之常情。所以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第十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的内容,诚心物业公司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已经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需再支付高温费。基于以上事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条款均有差异,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诚心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诚心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11年7月8日诚心物业公司与秦兆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27日,诚心物业公司在秦兆美入职审批表上列明,试用期工资为1400元,转正工资1500元;在片区领导意见栏目上,写明“同意入职,请为主管,试用期1500元,试用期后1600元每/月”,对此,双方予以确认。2013年7月诚心物业公司以秦兆美不上班为由,克扣了秦兆美工资240元及274元,合计514元。2012年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显示,诚心物业公司向秦兆美发年休假补贴160元。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秦兆美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为正常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诚心物业公司主张为珠海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进行约定,仅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在入职审批表上双方约定试用期每月1500元,试用期后每月1600元,因此,本院认定秦兆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为1600元。诚心物业公司主张该工资已经包括了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工资应理解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本院对诚心物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秦兆美自述其前三个月的工资为1500元,其后公司为其涨工资,2011年11月上升为1700元,2012年4月上升为1800元,但对公司上涨其工资,秦兆美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诚心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秦兆美2013年7月故意违反公司纪律不上班,其克扣的工资应当予以返还。诚心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秦兆美已休2011至2013年的年休假以及已支付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判决诚心物业公司支付秦兆美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妥。关于加班工资差额,原审法院在审查考勤表的基础,发现有7天未计算加班工资,合计825元,原审法院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高温补贴,秦兆美作为清洁工,不可避免在室外高温下工作,原审法院对高温补贴1950元(150×13)的认定及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本院的认定,诚心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秦兆美的工资差额为:(一)基本工资差额9360元,计算方式为:2011年8月-10月的差额1050元[(1500元-1150元)×3个月];2011年11月-2013年4月的差额7650元[(1600元-1150元)×17个月];2013年5月-2013年7月的差额660元[(1600元-1380元)×3个月)。(二)年休假工资4253.79元(1600÷21.75×30×2-160)。(三)加班工资825元,(四)返还克扣的工资514元。以上合计14952.79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秦兆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含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发工资)14952.79元。
上述判决,限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五日天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珠海诚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灵
代理审判员 诸葛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瑞绮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