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印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刘桂印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5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月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兵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瑞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桂印与被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集团)、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实兴腾飞公司)、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都华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桂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盐城二建集团之委托代理人朱月凯、实兴腾飞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兵兵、华都华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桂印在一审法院诉称:刘桂印于2011年4月25日到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五里坨建设组团01号地块定向安置房B地块的项目处工作,职务是电工长。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6500元,话补200元,免费提供一日三餐。从刘桂印入职之日起,长期加班和值班,盐城二建集团从未给刘桂印缴纳给任何保险,从未足额支付过工资,工资长期处于拖欠状态。更未支付过加班费和值班费,甚至后来还取消了免费用餐。基于此,刘桂印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辞职。后到石景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2013年10月6日和10月13日的拖欠工资64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162.5元;2、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未休年假24天的工资2151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379元;3、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因未为刘桂印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补偿5000元;4、刘桂印2013年9月12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16250元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8125元;5、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9204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011.5元;6、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值班费352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816元;7、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元。
盐城二建集团在一审法院辩称:我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承包了五里坨建设组团01号地块定向安置房B地块工程,按照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分包规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列举的证据,可以充分的证明刘桂印为劳务分包企业华都集团滑县华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桂印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兴腾飞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因为我公司与刘桂印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刘桂印基于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我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华都华泰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刘桂印的诉讼请求,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和唯一性,我方认为刘桂印既然起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我方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不同意刘桂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景山区五里坨01号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B地块项目发包人为实兴腾飞公司,盐城二建集团为总包,盐城二建集团把此项目劳务分包给华都华泰公司。刘桂印主张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刘桂印在工作过程中受周树勋管理。华都华泰公司承认周树勋为其公司在五里坨项目的项目经理。盐城二建集团主张刘桂印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系华都华泰公司劳务分包部分的工作人员。华都华泰公司承认刘桂印是在其派往五里坨项目工作,但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刘桂印提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与盐城二建集团签订过劳动合同,盐城二建集团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刘桂印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表、工程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盐城二建集团主张,刘桂印作为华都华泰公司劳务分包人员,有可能接触到工程资料,但不能证明刘桂印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刘桂印提交部分请假条用以证明其加班情况及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但请假条均为周树勋签字,刘桂印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树勋为盐城二建集团管理人员。
本次诉讼前,刘桂印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盐城二建集团:“1、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2013年10月6日和10月13日的拖欠工资64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162.5元;2、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未休年假24天的工资21517元及25%经补偿金5379元;3、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5000元;4、2013年9月12日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250元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8125元;5、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天18000元和双休日130天加班费7404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023元;6、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9月12日值班费116天352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632元;7、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元。”2014年1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2014)第1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桂印之仲裁申请。”刘桂印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刘桂印提交劳动合同书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刘桂印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表、工程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可以证明其在五里坨项目部工作,但不足以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刘桂印提交的请假条审批人为周树勋,刘桂印无法证明周树勋为盐城二建集团管理人员,故亦无法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刘桂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桂印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桂印主张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对实兴腾飞公司、华都华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桂印的诉讼请求。
刘桂印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是刘桂印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盐城二建集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其同刘桂印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兴腾飞公司与华都华泰公司均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请假单、材料供应计划表、工程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京石劳仲字(2014)第113号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桂印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表、工程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可以证明其在五里坨项目部工作。刘桂印提交的请假条审批人为周树勋,刘桂印无法证明周树勋为盐城二建集团管理人员,故亦无法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结合石景山区五里坨01号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B地块项目发包人为实兴腾飞公司,盐城二建集团为总包,盐城二建集团把此项目劳务分包给华都华泰公司。华都华泰公司在一审承认周树勋为其公司在五里坨项目的项目经理。华都华泰公司在一审也承认刘桂印是在其派往五里坨项目工作,但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本院认为刘桂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盐城二建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桂印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刘桂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刚
审判员姜保平
代理审判员许庆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盛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