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佳劳动争议申请案
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佳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莉莉,该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佳。
再审申请人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后勤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晓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工后勤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王晓佳主动向华工后勤管理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由华工后勤管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行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置,双方之间就此项权利签订的有关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系王晓佳被迫签订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晓佳是基于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用人单位控制持有,因此才签订“不对等协议”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华工后勤管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晓佳提交意见称:华工后勤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晓佳与华工后勤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协议中约定,王晓佳放弃应由华工后勤管理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权利,华工后勤管理公司仅承担配合王晓佳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晓佳在持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的情形下,无需华工后勤管理公司的协助,可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故该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二审认定在华工后勤管理公司持有王晓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交付王晓佳的情形下,王晓佳为了拿回工伤认定决定书而被迫与华工后勤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司法逻辑认定,并无不当。且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王晓佳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二审改判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华工后勤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
代理审判员 钟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漆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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