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胡军与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0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军,*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宝同,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军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7月胡军与案外人潮域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胡军担任空调维修工。2012年4月1日胡军与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域公司)及潮域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胡军的劳动关系转移事宜达成《谅解备忘录》,约定自即日起胡军的劳动关系自动转移至潮域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仍将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即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止。2014年2月28日早晨上班时,胡军因拒绝履行工作指令,与其主管在工作场所发生争执并打架。当天,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潮域公司主管赔偿胡军人民币2,000元。3月1日起,胡军向潮域公司请休病假,并向潮域公司提交日期至3月16日的病假证明。
  2014年3月17日,潮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胡军,打架事件给公司的名誉及形象造成非常恶劣且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情绪,属于重大违纪行为,故根据劳动合同第14.1条及《员工手册》6.2.4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日,胡军回复潮域公司表示不予接受。4月4日,潮域公司再次向胡军送达《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通知》,胡军签署后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2014年4月29日,胡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潮域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5,7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200元。2014年6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胡军的请求均未予支持。胡军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提出与仲裁请求相同的诉讼请求。
  原审另认定,胡军离职前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生活津贴3,600元、通讯补贴100元。2014年4月14日,潮域公司支付胡军2014年3月工资984.26元。
  2013年8月,包括胡军在内的19名员工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和认可潮域公司制定并通过邮件公示的《考勤制度》(修订版),并承诺自愿遵守。2014年1月,包括胡军在内的9名员工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和认可潮域公司制定并通过邮件公示的《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钥匙管理制度》、《员工差旅费报销制度》、《关于AquaClub休闲区域管理的通知》、《IT资产管理制度》、《考勤制度》(修订版),并承诺自愿遵守。2014年3月7日至3月17日期间,除胡军外的13名员工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和认可潮域公司制定并通过邮件公示的《员工行为规范》、《员工手册》(修订版),并承诺自愿遵守。
  潮域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修订版)第六章《奖惩制度》中规定,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分四种:警告、记过、降级及重大违纪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公共办公秩序,为重大违纪行为的情形之一。
  原审中,胡军和潮域公司确认潮域公司系当月支付胡军上月的整月工资,并确认计算胡军的病假工资,可以胡军工资标准的70%的70%计算。胡军表示其病假工资应按5,700元标准计算;对此,潮域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应按2,000元基本工资标准计算病假工资。
  原审认为,胡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拒绝履行工作指令而与主管发生打架事件,潮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胡军的行为系严重违纪,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潮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然未能提供其已经向胡军送达《员工手册》或告知《员工手册》规定的相关证据,但根据潮域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修订版)可知,潮域公司于2011年8月1日已经制定《员工手册》,并于2014年3月7日修订;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7日期间潮域公司向除胡军以外的13名员工告知修订后的《员工手册》之规章制度,该时因胡军处于病假期间,导致潮域公司未能向胡军送达《员工手册》(修订版)或告知《员工手册》(修订版)的相关内容,此仅为潮域公司在向劳动者发布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潮域公司引用该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修订版)处分包括胡军在内的违纪员工。《员工手册》(修订版)的《奖惩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公共办公秩序”,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因此潮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胡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况且,打架斗殴系公众所知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禁止行为,胡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拒绝履行工作指令而与主管发生斗殴,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潮域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胡军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系因拒绝主管发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其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工作指令而发生争议及斗殴,因此其打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胡军要求潮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胡军于2014年3月1日至3月16日向潮域公司提交病假证明,该期间应当认定为病假期间。现胡军和潮域公司对病假工资应按工资标准的70%的70%计算达成共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胡军的工资标准,应为基本工资2,000元、生活津贴3,600元、通讯补贴100元之和;依照上述标准潮域公司应支付胡军2014年3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为1,284.14元,扣除已付984.26元,潮域公司应补足胡军2014年3月份病假工资差额299.88元。潮域公司已于2014年3月17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胡军要求潮域公司支付2014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潮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军2014年3月1日至3月16日病假工资差额299.88元;二、驳回胡军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胡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不存在和潮域公司员工陆建军打架的行为,其仅仅在陆建军发起攻击时进行本能的防卫,属于肢体冲突,且胡军一直处于被打状态,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亦显示胡军受伤。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胡军原审相应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潮域公司辩称,不同意胡军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载明“案件事实”为“2014年2月28日9时30分许,甲乙双方在商城路108弄6号内因工作上的事宜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致乙方被甲方因……伤左眼”,陆建军和胡军分别在落款处签名,确认“以上案件事实和协议内容等均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胡军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对该协议载明的“因工作上的事宜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胡军上诉主张,其不存在打架行为,鉴于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潮域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胡军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胡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