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萍诉南京市建通墙体材料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严萍诉南京市建通墙体材料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702号
申请执行人:严萍
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通墙体材料总公司
严萍与南京市建通墙体材料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首笔6180元于2014年6月25日已给付,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孙 捷
执行员 孙浩明
执行员 刘福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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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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