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姚六三等诉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69


姚六三等诉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六三。

  委托代理人周卫新,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敏瑛。

  原审第三人控江海阳公益服务社。

  负责人徐超。

  上述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頔。

  上述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肖冬。

  上诉人姚六三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六三的委托代理人周卫新、被上诉人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保安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控江海阳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海阳公益服务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頔、叶肖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六三系上海市协保人员。2012年2月2日,姚六三填写《入社申请书》,内容为“我自愿加入服务社,遵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章程及本服务社规章制度,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同日,姚六三填写《控江海阳应聘人员登记表》。2012年3月9日姚六三与海阳公益服务社签订《劳务协议》,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岗位为保安。同日,海阳公益服务社向姚六三发出《通知》,内容主要为:“为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请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单位将无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1.沪籍员工请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你的劳动手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未办理过社保开户的员工还需提供户口本户主和你本人的二页复印件……”,在该《通知》下方,姚六三签名确认通知内容已知晓,并手写备注“协保,上海古马羊毛衫厂”。2012年8月9日,姚六三在上海市育鹰学校值勤时发生伤害事故。2013年1月31日,姚六三签署《个人声明》,内容主要为:“本人姚六三(身份证号:xxx)自2012年2月1日加入控江海阳公益服务社从事保安工作……入职后没有按控江海阳公益服务社通知要求到街道办理停止灵活就业手续及上交劳动手册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现希望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于2013年1月30日向主管领导提出)……恳请控江海阳公益服务社联系一家企业帮我补办录用、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2013年4月19日,姚六三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是海阳保安公司,在《工伤认定书》中认定姚六三受伤之情形属于工伤。2013年6月9日,杨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姚六三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3年8月16日,姚六三办理了工伤人员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785.63元。2013年9月9日姚六三向海阳保安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3年9月17日,姚六三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海阳保安公司支付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2月5日医疗费8,785.63元,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工资23,603元,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该会于2013年10月29日裁决对姚六三请求全部不予支持。姚六三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姚六三诉称,2012年2月,杨浦区教育局将杨浦区200多所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保安委托给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海阳保安公司。姚六三于2012年2月进入海阳保安公司工作,被派驻到上海市育鹰学校担任保安。2012年8月9日上午,姚六三在工作时受伤,确诊为二处骨折。因海阳保安公司推诿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姚六三只能于2013年2月5日自行提出申请。2013年4月1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后于2013年6月9日被杨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因工伤残程度九级。2013年8月16日,社保中心出具《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其中不予支付医疗费8,785.62元,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该部分医疗费应由海阳保安公司负担,并应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152元。另海阳保安公司自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未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3,603元,违反法律规定。姚六三曾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阳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8,785.63元;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工资23,603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

  海阳保安公司辩称,姚六三与海阳保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姚六三的真实劳动关系是与海阳公益服务社建立。在入职时,海阳公益服务社要求姚六三递交劳动手册等材料办理录用手续,但姚六三以其是协保人员需领取补贴为由,拒绝递交。姚六三在2013年1月10日才向海阳公益服务社提出要求认定工伤,但是此期间姚六三一直领取补贴,而海阳公益服务社作为非正规就业组织,如要申办工伤,要么缴纳社保要么向有关部门办录用手续。由于海阳公益服务社是非正规就业组织,无法补办录用,且这段期间,姚六三仍旧在领取失业补贴,所以想办法由海阳保安公司作为企业缴纳社保金,这才无需补办录用手续即可申办工伤。由于是姚六三在2013年1月10日才提出要求,所以在补办手续后,在2013年2月5日由姚六三提出工伤申请。姚六三对上述海阳保安公司出面代办的经过也是明知的,故不同意姚六三诉请。

  海阳公益服务社述称,不同意姚六三的诉讼请求,认可海阳保安公司陈述的经过。海阳公益服务社是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如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非正规就业组织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享受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海阳公益服务社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至于工资,非正规就业组织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姚六三在2012年9月以后并未工作,故海阳公益服务社也无需支付之后的工资。

  原审审理中,1、姚六三提交其与海阳保安公司在2012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任保安时所在的工作场所(上海市育鹰学校)所张贴的海阳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海阳保安公司监控报警记事表、《劳动手册》,证明其劳动手册由海阳保安公司作为工作单位备注,其与海阳保安公司有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场所亦是海阳保安公司提供的服务岗位,故姚六三与海阳保安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海阳保安公司与海阳公益服务社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劳动手册系为姚六三申请工伤办理手续时补办,所以才会出现先由海阳公益服务社签章,后划去再由海阳保安公司签字,且劳动手册反映姚六三一直在领取大龄协保就业补贴,直到申请工伤认定需补办手续时才根据补办的日期退还相应款项,该份劳务协议亦是申办工伤所需。至于工作场所张贴海阳保安公司的相关制度,是因为海阳保安公司将学校服务项目交由海阳公益服务社承接。

  2、姚六三提交工资银行卡明细,海阳保安公司与海阳公益服务社对真实性无异议,海阳公益服务社提交单位业务明细表,证明姚六三工资是由海阳公益服务社发放。对此,姚六三认为工资卡是在海阳保安公司领取,姚六三不知晓钱款是由哪个单位执行发放。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姚六三与海阳保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姚六三与海阳保安公司提供的材料,虽然姚六三分别与海阳保安公司及海阳公益服务社均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姚六三与海阳公益服务社签订的协议在先,且签订该份协议之前,姚六三还曾签署了入社申请、应聘人员登记表,并在海阳公益服务社发放的通知上签名、备注自己属于协保人员;结合姚六三工资由海阳公益服务社发放、姚六三之后退还协保就业补贴、签署个人声明的事实,应认为姚六三理应明知其与海阳公益服务社签订了劳务协议,之后的一系列行为均系为申请工伤认定,而由海阳保安公司出面办理手续,并签署了所需的材料;故姚六三坚持其与海阳保安公司存有劳动关系,法院难以认定,姚六三在劳动关系基础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姚六三要求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785.63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姚六三要求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工资人民币23,603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姚六三要求上海海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8,152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姚六三不服原审判决,诉至本院。

  姚六三上诉称,首先其与海阳保安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的劳务协议已经变更了此前其与海阳公益服务社签订的劳务协议,此后姚六三书写的《个人申明》也系因海阳保安公司胁迫所签,该《个人申明》并未免除海阳保安公司的责任。且即使姚六三与海阳保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姚六三实际由海阳保安公司管理,穿着该公司的制服,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也是该公司,故应当认定姚六三系由海阳公益服务社劳务派遣至海阳保安公司工作,海阳保安公司所提供的其与海阳公益服务社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也无付款凭证予以印证,姚六三对此不予认可,海阳保安公司作为姚六三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请。

  海阳保安公司辩称,姚六三系协保人员,由于姚六三出于领取大龄补贴的目的未将劳动手册交给海阳公益服务社,致使海阳公益服务社未能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姚六三发生伤害事故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考虑其家庭原因,海阳公益服务社以海阳保安公司的名义为其办理了录用手续。姚六三与海阳公益服务社签署有劳务协议,由海阳公益服务社管理并发放工资,因海阳保安公司承包了杨浦区教育局下属上海市育鹰学校的保安业务后,又将业务分包给海阳公益服务社,故上海市育鹰学校内会张贴海阳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姚六三系与海阳公益服务社建立劳务关系,与海阳保安公司无任何关系。

  海阳公益服务社述称,其意见与海阳保安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海阳保安公司与海阳公益服务社提供了双方间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海阳公益服务社)向甲方(海阳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项目名称为上海市育鹰学校保安管理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姚六三对该《保安服务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姚六三是否与海阳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关系?首先,公益性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在政府提供扶持和帮助的情况下,组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其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姚六三作为协保人员,其于入职时书写了入社申请书,填写了海阳公益服务社的入职登记表,后又与海阳公益服务社签订劳务协议,可以证明其明知与海阳公益服务社之间建立关系。鉴于海阳公益服务社的特殊性质,其与姚六三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该劳务协议签订后,姚六三根据海阳公益服务社的安排从事保安工作,并领取海阳公益服务社发放的工资,故该劳务协议也已经实际履行。后姚六三虽与海阳保安公司也签订了劳务协议,还由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定了工伤,但是姚六三所作的《个人申明》及退还协保就业补贴行为可以反映其并不与海阳保安公司直接存在劳动关系,上述行为仅是为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手段,且自姚六三进入海阳公益服务社后,其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未发生过变更,不能视为已与海阳公益服务社协商变更了劳务协议,故不能认定姚六三与海阳保安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至于姚六三是否与海阳保安公司间存在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关系,各方存有争议。海阳保安公司与海阳公益服务社认为两单位间系业务外包关系,而姚六三则认为两单位间系劳务派遣关系。然姚六三与海阳公益服务社间系劳务关系,而劳务派遣关系的成立需建立在姚六三与海阳公益服务社之间存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现海阳公益服务社与海阳保安公司间系承包关系,姚六三从事的工作系海阳保安公司发包给海阳公益服务社的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对姚六三的该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姚六三以与海阳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为由,针对海阳保安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姚六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审判员  沈明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敏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