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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伟与合肥市包河区一成卫浴经营部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75

杨文伟与合肥市包河区一成卫浴经营部劳动争议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文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一成卫浴经营部。
业主:董志超。
再审申请人杨文伟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一成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一成卫浴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文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一成卫浴经营部将安装座便器的工作交给杨儒扁完成,黄乌结与一成卫浴经营部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并且忽视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特点。一成卫浴经营部将座便器销售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并负责安装,双方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一成卫浴经营部将安装座便器业务发包给杨儒扁,杨儒扁自行安排其妻黄乌结和其子杨文伟参与座便器安装工作,也应由一成卫浴经营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以黄乌结是否属于因工死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由,认定黄乌结与一成卫浴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颠倒了确认劳动关系与认定工伤的逻辑顺序。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事实的角度综合予以认定。原判决认定杨文伟及其父母没有固定服务对象,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一次性领取报酬,而杨文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母黄乌结与一成卫浴经营部之间长期地、固定地存在提供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且黄乌结病逝后,其是否属于因工死亡亦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未建立具有人身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一成卫浴经营部是以出卖座便器并负责安装从而获得相应对价,故杨文伟关于一成卫浴经营部与购买座便器主体之间不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杨文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文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审 判 员  金爱慈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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