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高与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袁世高与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袁世高。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平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锋,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世高、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袁世高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54年3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为xxx。2010年6月1日,袁世高被力天物业公司聘为物业秩序维护组秩序维护员,并负责道闸收费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力天物业公司聘用袁世高从事P.S工作,具体任务或职责以员工手册和岗位职责为准,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等。入职时,袁世高提交的身份证为一代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64年4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为xxx。2012年1月1日,力天物业公司与袁世高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为五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合同其他条款无变更、无增加。工作期间,袁世高每周工作六天,力天物业公司未为袁世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袁世高的工资条显示,其每月基本工资660元,每月双休日加班天数为5天,加班工资300元。除基本工资和固定加班工资300元外,还有餐贴、住宿补贴、车贴和夜班补贴等。自2011年3月份后,有的月份有加班小时记载的(属工作日加班),也发放了加班工资。2011年12月之后,力天物业公司开始向袁世高发放工龄工资,并每隔几年调整一次工龄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袁世高的月平均工资为2017.5元。
2011年11月23日和2012年4月11日,袁世高两次签署入职承诺书,承诺自己的身体健康程度适合本岗位工作,一切隐瞒疾病和病史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已参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的培训,认真学习完毕,愿意遵守和履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2013年5月29日下午,袁世高参加了力天物业公司组织的有关道闸车辆出入礼仪接待、道闸岗值班B2注意事项与检查考核标准、道闸突发事件处理、车辆出入车场管理操作指引等的培训会议。
2011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袁世高与力天物业公司另一员工董海因琐事产生口角,后发生打斗。打斗中,董海致袁世高面部、腰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同年9月7日,袁世高以到医院检查身体为由,向力天物业公司借支800元。2011年9月14日,力天物业公司下发《关于公布P.S员工袁世高旷工的处罚决定通知》。通知载明,袁世高于2011年9月12日调至P.S二组一班工作(因上述打架事件调岗),当值中班,但袁世高不听劝阻,执意到原岗位工作;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擅离岗位,连续旷工达1.5天。公司通知袁世高于2011年9月14日凌晨当值P.S二组一班深夜班,同时给予袁世高书面警告、当月工资扣发30%的处罚等。随后,力天物业公司扣发袁世高工资1251元。2011年11月7日,上述打架纠纷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茅店派出所民警调解,袁世高与董海达成由董海赔偿袁世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00元,双方纠纷处理终结的治安调解协议。按照力天物业公司车辆进出车场管理操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临停车辆进出力天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当代国际花园小区停车场,应凭卡进出,计时收费(月卡车辆按月收费)。2013年6月16日下午,一辆小轿车(据力天物业公司称该车辆的车牌号为鄂AQ8827)驶出袁世高当班的道闸2某岗,当时车上乘坐的人中有一人是力天物业公司经理徐娟,袁世高因该车辆上有公司领导,遂未收取该车辆停车费而直接将该车辆放行。2013年7月2日,力天物业公司下属的当代国际花园管理处签署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以2013年6月16日下午5:20左右,管理处经理乘坐未在值班道闸和管理处登记办理月租卡的车辆暗访,车辆从道闸2某岗出场被直接放行,而当班人员系袁世高等为由,决定解除与袁世高之间的劳动合同。
2013年7月18日,力天物业公司以袁世高于2013年6月16日私自放行车辆,且一味推卸责任,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的规定等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2013年8月1日,袁世高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后,拒绝在签收回执上签名,但之后未再回力天物业公司上班。力天物业公司结清了袁世高2013年7月份的工资。
2013年8月5日,袁世高以要求力天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为由,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9月25日,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3)第212号仲裁裁决:一、力天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世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9元;二、力天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世高因其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额外工资2017元;三、力天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发袁世高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双休加班工资4251元;四、力天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世高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264元;五、力天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2017元为基数为袁世高补办补缴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个人应缴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保底拦头按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办法执行);六、力天物业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370元;七、驳回袁世高的其他仲裁请求。袁世高与力天物业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袁世高请求:一、由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22.5元;二、由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64380元;三、由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3895.08元;四、由力天物业公司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损失10920元;五、由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补充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12元;六、由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017.5元;七、由力天物业公司为袁世高补缴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2893.8元;八、由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返还2011年9月被克扣的工资福利2502元。力天物业公司请求:一、确认力天物业公司与袁世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力天物业公司不予支付其双休加班工资4251元、年休假工资1264元,并不予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370元;二、力天物业公司解除与袁世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且不予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9元、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额外工资2017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8月5日,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发函,表明因袁世高违反劳动纪律及工作流程,给力天物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13856元(2013年6月16日至2013年7月31日),要求袁世高将赔偿金支付至力天物业公司账户,并保留追究袁世高任职期间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原审法院还查明,力天物业公司员工手册2009版第24页载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对该员工作即时辞退处理。原审庭审中,力天物业公司主张,除上述直接放行车辆的事实外,因袁世高多次指名道姓写公开信,责骂班组领导,导致力天物业公司被迫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6月1日前,袁世高休了年休假。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袁世高未休年休假。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七:一是袁世高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与力天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二是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袁世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三是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四是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返还袁世高被扣发的工资的问题;五是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六是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袁世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问题;七是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为袁世高补缴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的问题。
关于袁世高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与力天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本案中,虽然袁世高使用虚假的一代居民身份证与力天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除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外,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袁世高本人的身份信息,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也是袁世高本人,因此,袁世高使用虚假的一代居民身份证与力天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足以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违背力天物业公司真实意思。同时,虽然一代居民身份证使用了虚假的出生日期,但该事实只能导致袁世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期推迟。即使上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也只能导致按真实年龄计算,超出退休年龄日期之后的劳动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袁世高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与力天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仅能导致2014年3月16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前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对力天物业公司有关确认其与袁世高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袁世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力天物业公司解除与袁世高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主要是袁世高私自放行车辆的事实,及其写公开信责骂班组领导等事实,但力天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违反了该公司规章制度的哪一具体条款,且是否已严重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度(力天物业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2009版第24页对此规定得并不明确),因此,力天物业公司以袁世高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除与袁世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规章制度)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另外,袁世高私自放行车辆等事实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鉴于当时车上确实坐着公司领导,袁世高私自放行车辆也属情有可原等原因,上述事实客观上也不足以认定为构成严重违纪。基于此,对袁世高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22.5元(2017.5元/月×3.5月×2)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力天物业公司有关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且不予支付袁世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力天物业公司虽然每月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300元,但并不足额,不足额的部分力天物业公司应予补足。对袁世高有关补足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有关补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可追溯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实,扣除每月已经发放的300元加班工资外,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还应补足的数额为10610元[(2017.5元/月÷21.75天/月×200%×4天/月-300元/月)×12月/年×2年]。对力天物业公司有关不予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4251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庭审中,力天物业公司对袁世高未休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年休假的事实无异议,故对袁世高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力天物业公司有关不予支付袁世高年休假工资1264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经原审法院核实,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年休假工资数额为1391.4元(2017.5元/月÷21.75天/月×5天×300%)。对袁世高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袁世高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全部法定节假日或具体哪一法定假节日期间均在上班,故对其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返还袁世高被扣发的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力天物业公司对扣发袁世高1251元工资的事实无异议,结合袁世高因打架事件向力天物业公司借支过8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力天物业公司有权扣发袁世高800元工资(冲抵借支款),但对其扣发袁世高其他工资451元的事实,因没有充分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审法院对袁世高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返还扣发的工资45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返还其他扣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力天物业公司未为袁世高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袁世高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给袁世高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力天物业公司应予赔偿。经原审法院核实,袁世高所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数额为6370元(910元/月×7月)。对袁世高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37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赔偿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力天物业公司有关不予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37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袁世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问题。虽然在庭审中,力天物业公司同意向袁世高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但从其真实意思表示看,该同意支付的前提应该是认定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因此,在原审法院认定力天物业公司解除与袁世高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违法且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力天物业公司无须再向袁世高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对力天物业公司有关不支付袁世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袁世高有关要求力天物业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天物业公司是否应为袁世高补缴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力天物业公司与袁世高于2012年1月1日续订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16日之后的部分无效(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力天物业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世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22.5元;三、力天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世高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0610元;四、力天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世高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391.4元;五、力天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世高被扣发的工资451元;六、力天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370元;七、驳回袁世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力天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袁世高和上诉人力天物业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袁世高上诉称:袁世高每周工作六天,而力天物业公司未给袁世高发放过双休日加班费或者办理调休,也未发放过节假日加班工资。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31日袁世高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力天物业公司未为袁世高办理社会保险。在2013年6月16日下午,袁世高对一辆载有力天物业公司经理徐娟的小轿车未收取停车费而直接放行,力天物业公司利用该事情,扩大这一事件的严重程度,违法解除了与袁世高的劳动合同。请求:一、维持原判第一、二、四项;二、力天物业公司支付袁世高失业保险损失10920元;三、力天物业公司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64380元;四、力天物业公司向袁世高返还2011年9月被克扣的工资2502元。
力天物业公司上诉称:一、袁世高提供虚假身份与力天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欺骗力天物业公司,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袁世高在2013年6月16日当班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私自放行车辆,故而袁世高所在班组进行了调查并建议公司对袁世高进行纪律处分。而袁世高对此并未认识到错误,反而用口头和书面方式,到处宣传乱说,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对公司的日常管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力天物业公司根据袁世高的态度和事件的严重性解除了与袁世高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力天物业公司与袁世高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三、驳回袁世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力天物业公司于2014年7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以(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2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回上诉。
二审查明:原审庭审过程中,力天物业公司对袁世高每周只休一天的陈述无异议。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有165个双休日,该期间内力天物业公司每月以袁世高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了袁世高数额不等的双休日加班工资。
二审另查明:力天物业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向袁世高发放了38个月工资共计70799元,其中包含双休日加班工资11328元、平时加班工资3269元、高温补贴和严寒补贴2086元、车贴1150元等。
二审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失业保险损失和扣发工资的问题。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袁世高自2010年6月进入力天物业公司处连续工作了三年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袁世高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因力天物业公司未为袁世高缴纳失业保险,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力天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力天物业公司应赔偿袁世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370元(910元×7个月),袁世高要求失业保险损失按10920元(910元×12个月)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袁世高上诉要求力天物业公司返还扣发的2011年9月份工资2502元,但通过本院查明,力天物业公司在2011年9月仅扣发袁世高1251元,扣除袁世高向单位借支的800元,力天物业公司应向袁世高返还451元,故原审法院判决返还451元正确。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袁世高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双休日加班一天,力天物业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袁世高存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和加班费计算标准,从力天物业公司每月向袁世高发放工资的组成看,已发加班费低于袁世高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标准,应根据袁世高工资的组成确定加班费,对于不足额的部分力天物业公司应予补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属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的费用。据此,计算袁世高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扣除车贴、高温补贴和严寒补贴。同时因袁世高主张的是双休日加班工资,故对于力天物业公司已发放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以及平时加班工资,也应予以扣除。综上,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1393.84元[(70799元-11328元-3269元-2086元-1150元)÷38个月]。袁世高在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共计165天,力天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21147.91元(1393.84元÷21.75天×165天×200%),扣除力天物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1328元,力天物业公司还应向袁世高支付9819.91元(21147.91元-11328元)。原审法院判决力天物业公司支付袁世高双休日加班工资10610元属计算错误,但鉴于力天物业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力天当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继伟
审判员晏幼峰
代理审判员胡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舒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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