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斌与普兰店市赞子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张家斌与普兰店市赞子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斌。
委托代理人:张洪清。
委托代理人:迟本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普兰店市赞子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丛俊峰,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家斌因与被申请人普兰店市赞子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赞子河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O13)大民五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斌申请再审称:1986年至2012年2月中旬,张家斌一直在赞子河学校连续工作了26年,在这期间,赞子河学校没有给张家斌办理社会保险,原审法院徇私舞弊,错误地认定赞子河学校已经为张家斌办理过社会养老保险,是由于张家斌距离退休不足15年而没有办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支持张家斌要求赞子河学校支付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赞子河学校于2006年4月才成立,张家斌前期工作的单位为普兰店市农业机械化学校(以下简称农业学校),该学校为事业单位,而张家斌不在该校的核定编制内。根据大连市人事局2004年6月29日下发、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张家斌于1950年出生,据此规定农业学校无法为张家斌办理社会保险。现张家斌要求赞子河学校赔偿20年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张家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高山丹
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立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