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与西藏华宇天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张志明与西藏华宇天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藏法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华宇天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志明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华宇天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拉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志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翁 晓 莉
审判员达曲
审判员洛桑尼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次仁卓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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