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奚有侠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奚有侠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arrieLynnJoseph。
委托代理人樊再恩。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衍润人才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龙官。
委托代理人袁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有侠。
上诉人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迪司公司)、上诉人上海衍润人才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润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奚有侠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09年11月26日与衍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埃迪司公司担任品检工作。奚有侠与衍润公司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被派遣至埃迪司公司担任品检工作,月基本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80元,劳动合同还约定,奚有侠违反埃迪司公司或衍润公司规章制度的,衍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3年10月12日,埃迪司公司向奚有侠出具“关于开除奚有侠的通告”,内容是奚有侠于2013年10月11日教唆社会人员电话恐吓上级主管人身安全,并在厂门口滋事,威胁管理人员,严重违反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10月11日起予以开除处理,退回劳务公司。10月14日,衍润公司向奚有侠出具“关于开除奚有侠的通告”,内容与埃迪司公司出具的通告一致。2013年10月18日,奚有侠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金”。12月20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3931号裁决,裁决对奚有侠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奚有侠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要求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417.53元;2、“代通金”1,62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奚有侠的工资明细表显示,上述期间应发工资总计57,776.07元,其中加班工资26,300.96元,另2012年度年终奖1,819.60元。
原审审理中,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奚有侠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1、2013年10月12日情况说明,由保安公司出具,旨在证明奚有侠和其哥哥有恐吓、威胁埃迪司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
经质证,奚有侠表示说明上签字的几个人的身份不清楚,而且内容也不属实,奚有侠的哥哥只是给埃迪司公司管理人员打电话,因为生气确实说了不好听的话,但是没有威胁、恐吓的意思。
2、员工奖惩单,旨在证明埃迪司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在公司内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危机公司和员工人身安全的”和“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逼迫,态度恶劣的”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2日将奚有侠退回衍润公司。
经质证,奚有侠表示埃迪司公司是10月11日将奚有侠退回衍润公司,奚有侠不清楚这份材料的情况。
3、2009年版和2012年版的员工手册、签收单,旨在证明奚有侠清楚知晓员工手册的规定,2009年版的员工手册是发给奚有侠的,而2012年版的员工手册是张贴于公告栏中。
经质证,奚有侠对签收单的真实性无异议,知道2009年版员工手册,但是不知道2012年版员工手册,从来没有看到过。
4、接报回执单,旨在证明2013年10月11日发生纠纷的情况。
经质证,奚有侠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
5、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工资明细表,旨在证明奚有侠的工资情况。
经质证,奚有侠对证据5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管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也应当有一定的容忍限度,特别是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持有更谨慎的态度,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名誉以及日后的就业。根据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向奚有侠出具的开除通告记载,埃迪司公司以奚有侠于2013年10月11日教唆社会人员、电话恐吓上级主管人身安全,并在厂门口滋事、威胁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奚有侠退回衍润公司,衍润公司继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奚有侠否认上述违纪事实,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义务。首先,奚有侠、埃迪司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埃迪司公司将奚有侠从原品检岗位调至清洁工岗位。用工单位对奚有侠有日常管理权,包括安排工作、调动岗位,但并非是指用工单位可以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查明事实,埃迪司公司调动岗位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并未与奚有侠协商一致,有错在先,奚有侠在接到埃迪司公司调动岗位的通知后,情绪激动,言语中有一定的不妥当之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作为管理者的埃迪司公司而言,也应当有一定的体谅和容忍限度,何况奚有侠及亲属的言语并未造成任何后果。其次,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分析埃迪司公司提交的证据:就情况说明,系证人证言,而证人未到庭陈述,原审法院无法根据书面证人证言核实证人的身份及证言内容;就员工奖惩单,是埃迪司公司内部文件,奖惩单上的违纪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就2009年版员工手册,有签收单可以证明奚有侠已经签收员工手册,奚有侠应当清楚知晓相应的规定,而2012年版员工手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埃迪司公司已经将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奚有侠;就接报回执单,报警内容是由埃迪司公司告知公安机关,无法以此直接认定相关事实。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奚有侠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埃迪司公司将奚有侠退回衍润公司依据不足,而衍润公司继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缺乏依据,衍润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奚有侠要求衍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埃迪司公司亦有过错,理应与衍润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确定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确定。此外,奚有侠因衍润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而主张赔偿金,奚有侠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金”的情形,奚有侠要求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支付“代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衍润人才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奚有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286.64元,被告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奚有侠要求被告上海衍润人才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代通金”人民币1,620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埃迪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埃迪司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经正规手续予以公示,奚有侠已严重违反该手册的规定,在埃迪司公司与其协商调岗阶段,教唆社会人员在单位门口滋事、电话恐吓主管,埃迪司公司根据其行为给予开除并退回劳务公司的处理,是合法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埃迪司公司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连带责任。
上诉人衍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埃迪司公司根据奚有侠的行为作出退回劳务公司的决定正确,衍润公司根据规定解除其与奚有侠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衍润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奚有侠辩称:在奚有侠扭伤脚后,埃迪司公司提出将奚有侠从品检岗位调至清洁工岗位,显然不属于合理调动,埃迪司公司还表示若不按时报到就退回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对此埃迪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埃迪司公司调动奚有侠岗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奚有侠言语行为的妥当程度、埃迪司公司将奚有侠退回衍润公司的依据以及衍润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进行了充分和详尽的阐述,并作出了正确的认定,本院在此不再赘述。埃迪司公司上诉认为奚有侠的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埃迪司公司有权将奚有侠退回衍润公司,不同意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连带责任。衍润公司上诉认为其根据埃迪司公司退回奚有侠的决定对奚有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合法的,亦不同意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因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对各自所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加之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理应持有审慎和负责的态度,故本院对埃迪司公司、衍润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埃迪司汽车饰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衍润人才中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松
审判员顾继红
审判员虞恒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晓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