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北京君越恒昌广告有限公司与曹海波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31


北京君越恒昌广告有限公司与曹海波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6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北京君越恒昌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宴建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曹海波。

  再审申请人北京君越恒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海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君越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在执行判决时发现曹海波2012年11月和12月的社保记录缴纳情况,说明曹海波已经于2012年10月1日入职其他公司,故我公司不应当支付一审判决中的基本生活费以及双倍工资差额。综上,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君越公司称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事实与证据,以此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君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君越恒昌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明婕

代理审判员  常志峰

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杉杉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