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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俊山等诉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10-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12


曹俊山等诉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劳动争议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俊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盛伟,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绥中县农电局电力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乃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曹俊山因与被申请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供电公司)、一审被告绥中县农电局电力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终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俊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我与葫芦岛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曹俊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葫芦岛供电公司的成立及对原农电企业国有资产划转与人员接收均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曹俊山与葫芦岛供电公司之间的纠纷发生在辽宁省农电企业国有资产整体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驳回曹俊山的起诉并无不当。曹俊山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俊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俊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审 判 员  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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