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江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大连同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江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同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照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江。
再审申请人大连同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同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建华
代理审判员 吴 昊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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