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元辉与天津美德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董元辉与天津美德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元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美德克斯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nReineck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隗宙,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元辉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美德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克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元辉申请再审称:1.董元辉在美德克斯公司工作两年,从事浸漆、打磨抛光工作,浸漆工的职业危害以苯为主,打磨抛光的危害是铝粉尘,但是离岗体检中没有给董元辉进行粉尘方面的体检。董元辉向河东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卫生所对体检报告反映,两部门答复函证实体检中没有给董元辉进行粉尘方面的体检。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美德克斯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美德克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董元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美德克斯公司已经安排董元辉进行离岗体检,劳动关系依法终止。2013年4月19日安排董元辉参加离岗体检,报告显示未发现目标疾病。董元辉一审期间已经放弃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
本院认为:董元辉与美德克斯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美德克斯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当月工资,并委托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为董元辉进行了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再审审查期间,董元辉主张未给其做粉尘方面的健康检查是违法解除合同请求给付赔偿金,并提交了二审结束后天津市河东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就其反映的回复(复印件)及美德克斯公司重新委托天津职业病防治院做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显示没有发现目标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且董元辉做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只是未进行粉尘方面的健康检查,现美德克斯公司重新为董元辉做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书显示没有发现目标疾病,故董元辉向美德克斯公司主张赔偿金16478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董元辉在一审审理期间,明确放弃了该项请求,故一、二审判决不予审理是正确的。
综上,董元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元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
代理审判员 郝艳
代理审判员郭静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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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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