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周涛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07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周涛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黄佳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涛。

  委托代理人高四鹏。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涛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镜圆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迟金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蓓,被上诉人周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四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涛在原审中诉称,2008年12月,周涛到都邦保险公司工作,在都邦保险公司工作期间,都邦保险公司拖欠周涛工资、差旅费、加班费。2011年10月10日,都邦保险公司无故辞退周涛。周涛对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7日做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817号裁决书不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都邦保险公司支付周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工资4600元(2008年12月、2011年9月1日至10月10日)、差旅费8050元(2011年8月至10月)、加班费68863元(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共计93513元并承担诉讼费。周涛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差旅费8050元变更为3600元,将加班费68863元变更为144544.20元,放弃要求支付工资4600元的诉讼请求。周涛对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2011年9月21日至30日期间病假工资368元没有异议。

  都邦保险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周涛系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周涛所主张的工资都邦保险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对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审查明,2009年1月份,周涛到都邦保险公司从事理赔查勘员工作,月工资2000元。2009年4月2日,双方签订自该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投缴社会保险。

  另查明,都邦保险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审批单(采用0A签报方式),由人事行政部核实休假资格、休假天数,按请假审批程序报批。员工请假必须提前报批,病假当日必须电话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人事行政部并备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个月考勤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涛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制度认可确认单上签名。

  2011年9月16日,周涛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向都邦保险公司的理赔经理李鸿斌、办公室主任张鹏飞发送“感觉心脏不适需要到医院检查治疗及休养”的邮件,之后周涛再未上班。2011年9月20日,周涛又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向都邦保险公司提出请病假申请。都邦保险公司的理赔经理李鸿斌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回复周涛:需要提供病假条。2011年9月30日,周涛将2011年9月21日原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建议休息治疗半月后复查)、CT检查申请单、病假证明书(记载:建议休息治疗半月后复查)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上传给理赔经理李鸿斌。当日,李鸿斌回复:同意上报。2011年9月30日,都邦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周涛的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7日,都邦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张鹏飞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回复李鸿斌:不同意,因违反劳动纪律,已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中旬,周涛到都邦保险公司签收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领取《关于对胶南营销服务部周涛同志的违规处理决定》,周涛按照都邦保险公司的要求将收到日期填写为2011年9月30日。

  周涛对都邦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庭审中,周涛追加仲裁请求,要求都邦保险公司支付:1、2008年12月、2011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工资4600元。2、2011年8月至10月差旅费8050元。3、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加班费68863元。2012年11月27日,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8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都邦保险公司支付周涛2011年9月21日至30日期间病假工资368元。2、驳回周涛的其他仲裁请求。周涛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双方有争议的问题

  1、2011年9月16日之后周涛是否旷工。

  周涛向原审提交了2012年12月30日青岛市胶南康大外贸集团公司卫生室出具的证明:周涛于2011年9月16日因患感冒发烧在卫生室输液治疗数日。周涛以此主张自2011年9月16日开始就在卫生室诊疗,与上报给理赔经理李鸿斌的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的门诊病历、病假证明书相互认证。

  都邦保险公司对周涛的主张辩称:周涛通过邮件请假不符合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请假应当通过单位内部办公系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2011年9月16日开始,周涛就旷工。2011年9月26日,都邦保险公司通过特快专递给周涛下达及时上班的通知,都邦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催告义务。周涛周涛称,虽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确认单上签字,但未见过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所以对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的请假流程不知情,因此,周涛才通过邮件形式向单位请假。2011年9月21日,周涛在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治疗并开具病假证明书后回家休息,没有回单位上班,因此,没有及时将门诊病历和病假证明书上传。另外,没有收到都邦保险公司邮寄的及时上班的通知。

  2、周涛主张的差旅费。

  周涛主张在都邦保险公司工作时曾经学习过关于员工出差补贴的通知,周涛在胶南居住但工作地点在青岛,都邦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补贴住宿费800元、生活费300元、交通费300元。但周涛未提交证据。都邦保险公司称,周涛是正式从胶南调到青岛工作不是出差,所以,没有差旅费。

  3、周涛主张的加班费。

  周涛主张在8小时之外接到报警电话后需要出现场勘查,属于加班,要求都邦保险公司支付2010年7月份之后至2011年10月10日之前的加班费(2010年9月至11月除外)。

  都邦保险公司称,周涛在工作的8小时之外出现场并是加班而是值班,值班与加班是有区别的。周涛是查勘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要随时接报案电话,但这期间周涛并不在办公室加班。周涛的值班费在2010年7月之后每月已经随着工资一并发放。都邦保险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已为周涛发放值班费:

  1、2011年5月3日周涛签字的值班费领取声明。周涛在声明中认可已领取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的理赔勘查值班费5700元,并认可知悉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清楚加班和值班的性质,确认在值班期间可以正常休息,自领取值班费后与都邦保险公司无任何值班费、加班费纠纷。

  2、2010年7月至8月、2010年12月,2011年1月至8月的值班费用申请。都邦保险公司根据勘查人员夜间、周末及节假日期间内值班,按照每个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值班补贴。周涛已领取了该期间的值班费。

  原审认为:一、关于周涛主张的赔偿金。

  根据2011年9月21日医生建议周涛需要休息治疗半月后复查的原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的门诊病历和病假证明书,原审对周涛生病后需要休息治疗的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9月16日,周涛首先向其主管领导理赔经理李鸿斌发送邮件请病假,后于2011年9月20日按照都邦保险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向李鸿斌请病假,并于2011年9月30日按照李鸿斌的要求上传了病历和病假证明书,李鸿斌也同意为周涛上报,故,周涛生病后履行了向单位请病假的手续;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周涛周涛在都邦保险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年零9个月,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周涛自2011年9月16日请病假至2011年9月3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仅为14天,都邦保险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周涛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的规定,都邦保险公司也未向原审提交解除周涛的劳动合同已经工会同意的证明,故,都邦保险公司解除周涛的劳动合同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都邦保险公司应向周涛支付6个月的赔偿金12000元(2000元/月×3个月×2倍)。都邦保险公司主张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特快专递给周涛邮寄及时上班的通知,但该份特快专递周涛称没有收到,都邦保险公司也未提交由周涛签收的回执,故,都邦保险公司主张周涛自2011年9月16日不到单位上班系旷工,证据不足,原审不予采纳。

  二、关于周涛主张的差旅费。

  都邦保险公司主张周涛是正式调到青岛分公司工作,不是出差,没有差旅费。周涛则主张按照学习过的都邦保险关于员工出差补贴的通知,周涛在胶南居住,工作地点在青岛,都邦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补贴住宿费800元、生活费300元,交通费300元,但未向原审提交相关证据,原审对周涛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周涛的加班费。

  周涛系理赔查勘员,在家休息期间接到报警电话后需要出现场勘查,但周涛在值班费领取声明中认可已领取理赔勘查值班费,知悉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清楚加班和值班的性质,并确认在值班期间可以正常休息,故,周涛再要求都邦保险公司支付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周涛放弃要求都邦保险支付工资4600元(2008年12月、2011年9月1日至10月10日)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准许。仲裁裁决都邦保险公司支付周涛2011年9月21日至30日期间病假工资368元,都邦保险公司未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内容的认可,周涛对该数额亦无异议,原审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都邦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二、都邦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涛支付2011年9月21日至30日期间病假工资368元;三、驳回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都邦保险公司承担。

  宣判后,都邦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上诉称:周涛2011年9月16日无故未到单位工作,虽然其先后两次通过邮件方式向其主管领导请假,但这期间其始终未能按照都邦保险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相关病假手续。都邦保险公司认为,通过周涛上传病假条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对《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是知情的。都邦保险公司与周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未认定2011年9月16日至21日期间未上班的性质,属于认定事实有遗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都邦保险公司不向周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周涛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都邦保险公司与周涛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都邦保险公司与周涛于2009年4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2011年9月30日,都邦保险公司以周涛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周涛不予认可,主张都邦保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周涛提交了青岛市胶南康大外贸集团公司卫生室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及其向都邦保险公司理赔经理李鸿斌请假的相关证据。都邦保险公司对周涛提交的证据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周涛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周涛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2011年9月16日患病的事实及其请假事实。都邦保险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周涛送达了及时上班的通知,但其提交的特快专递回执上无周涛本人签字,且周涛也否认其已收到该通知。故,本院对都邦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在周涛患病且已向都邦保险公司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下,都邦保险公司径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都邦保险公司应向周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建

代理审判员  徐镜圆

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书 记 员  李珊珊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