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李云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89


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李云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男,辽宁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华。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云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129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出勤表可以证明王森已于2013年8月26日开始不来工地上班。王森是农民,每年趁着农闲时打工,其固定收入来源是种地;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将承担用工责任简单解释为“可以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范围应当限于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能简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3、案外因素。王森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王森家属到交警队多次闹事,交警队又出具认定王森和大洼县公路段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改判。

  李云华提交意见称:王森自己的工作记录记载王森工作到2013年8月29日,30日早王森是去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国民(又名王世峰)在招用王森时自称是盛达公司的的负责人,王森认为是在给盛达公司工作,所以,王森与盛达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请求驳回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清华园”工程的施工单位是盛达公司,王国民自称是盛达公司的负责人,王国民招用王森到该工地工作,王森有理由相信其是为盛达公司工作,原审判决认定王森与盛达公司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正确。盛达公司称王森已于2013年8月26日起不再到盛达公司工作,但盛达公司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盛达公司认为已将“清华园”土建工程转包给王国民,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王国民招用王森后,盛达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杜 刚

代理审判员 曹 弘

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