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胡红彬与湖南大庸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04


胡红彬与湖南大庸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庸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澧。

  上诉人胡红彬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红彬、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潘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胡红彬1989年7月从湖南省轻工技工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92年11月,从原张家界市永定区肉食水产公司调入被告湖南大庸宾馆工作,调动工作前工资区类别为三产业六类。1993年湖南大庸宾馆与他人合资创办祥龙酒店,大庸宾馆除部分留守人员外,其余人员均放假,原告胡红彬是放假人员之一,每月发放80%的生活费。1994年6月,张家界市永定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发(93)79号文件和国办发(93)85号文件及湖南省政府有关规定,核定胡红彬从1993年10月起,职务(等级)工资为初级1档,依此晋级。2010年6月2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湘人发(2006)135号文件规定,核定胡红彬从2010年元月起,职务(岗位)工资由中级工级调整为高级工级。2012年6月,因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湖南大庸宾馆出台职工自愿辞职补偿或整体调入张家界市永定区经投公司或维持现状发放80%的生活费的改制方案,供湖南大庸宾馆职工选择。原告胡红彬选择了辞职,但不同意补偿方案的部分内容,至2012年11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胡红彬同意按《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方案》的约定,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经双方平等协商,双方签订了《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一、胡红彬自愿辞去公职。根据大庸宾馆实际和自身情况,通过认真慎重考虑,胡红彬自愿辞去公职,签订辞职补偿协议领取辞职补偿金后,与湖南大庸宾馆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湖南大庸宾馆对胡红彬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1、湖南大庸宾馆按现有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原告胡红彬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58680元;2、发放自主创业扶持金20000元;3、补缴单位历史拖欠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至2012年6月30日;4、发放原祥龙酒店董事会决议承诺大庸宾馆职工80%工资及其相关补贴与实发生活费的差额部分至2012年6月30日,计55784.24元;5、补缴单位历史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至2012年6月30日,计11258.95元;6、在2012年7月31日前办理辞职手续,领取辞职补偿金奖励l0000元。三、自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双方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原告胡红彬在此补偿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指印。协议确定补偿款项已于2012年12月11日到账。

  在辞职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胡红彬认为自己在1989年7月1日毕业时持有高级技工证书,l993年已是高工5年,此时被告湖南大庸宾馆认定原告工资职级是初级工l级,以至于原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均有错误,在签订辞职补偿协议时少补了68480.39元。为此,原告胡红彬于2013年5月22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了张定劳人仲不字(2013)张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胡红彬于2013年5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l、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协议》;2、补发福利费l000元;3、补偿辞职时因工资级别错误而少补的68480.39元;4、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2012年底;5、给付迟延付款利息7733.67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该诉讼请求已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协议》的所有内容均系双方认可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且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对胡红彬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胡红彬主张的在其毕业时已拿到高级技工证书,参加工作时即应是高级工待遇的观点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胡红彬不服判决并提起诉讼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7日,原告胡红彬变更部分诉讼请求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l、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协议》;2、补偿辞职时因工资级别而少补的补偿金8313.12元;3、给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01258.35元;4、依法补缴2013年度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5、支付迟延付款利息591.05元;6、诉讼费、复印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20元由被告承担。

  原审认为:一、关于原告胡红彬以被告核定的工资等级错误导致辞职补偿金减少等理由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协议》的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补偿金差额的请求及要求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原审法院曾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胡红彬的上述诉讼请求,并经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告以同一事实和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在相关请求数额上有差异,但是其事实和理由与第一次起诉属同一法律关系,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再予以审理,并另行裁定驳回起诉。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额外经济补偿”10125.36元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签订职工辞职经济补偿协议,且该协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并非被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才支付赔偿金,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辞职补偿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签订自愿辞职经济补偿协议后,协议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在约定解除日期即已终止。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在2013年度重新产生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补交2013年度养老保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复印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关事实证据,同时也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红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红彬负担。

  上诉人胡红彬不服,上诉称: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才能支付赔偿金的观点错误。依据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协议,上诉人自愿辞去公职,上诉人应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2、被上诉人没有根据辞职补偿协议约定及时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致使上诉人2013年养老保险无法正常续交,故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延续。3、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的诉讼活动,故本案的所有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2、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101258.35元;3、足额补交2012年7月至2013年底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4、由被上诉人大庸宾馆承担上诉人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复印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420元。

  被上诉人辩称:1、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关于补交2012年6月30日以后的社保、医保和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完全补偿到位,不存在欠交与补交上诉人的上述费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3、关于诉讼费等问题,不具有合法性,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胡红彬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花名册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没有依照国家政策给上诉人胡红彬套工资,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花名册是真实的,但工资等级标准是由张家界市永定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考核确定的,是公平的。

  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88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协议》是合法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审法院已经作出了处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不予受理。

  上诉人胡红彬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按1993年工资方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红彬提交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花名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提交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关联性,本院予采纳。

  另,上诉人胡红彬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在二审中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红彬申请调取的证据,与上诉人是否在1989年即具有高级技工身份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1、关于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2、关于补交解除劳动关系后至2013年底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问题;3、关于承担诉讼费、材料复印费、交通费、食宿费的问题。

  关于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上诉人胡红彬与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系自愿签订职工辞职经济补偿协议,并非被上诉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该协议的效力已经本院(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依据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给上诉人胡红彬确定的工资等级进行计算辞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才支付赔偿金,因此上诉人胡红彬提出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交解除劳动关系后至2013年底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辞职补偿协议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自愿辞职经济补偿协议后,协议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在约定解除日期即已终止。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度重新产生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交2013年度养老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属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上诉人胡红彬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补交201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至2013年底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承担诉讼费、材料复印费、交通费、食宿费的问题。因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同时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胡红彬以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核定的工资等级错误导致辞职补偿金减少等理由要求撤销双方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大庸宾馆职工自愿辞职协议》的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给付补偿金差额的请求及要求被上诉人湖南大庸宾馆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上诉请求,已在本院(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案件中进行处理。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胡红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洪山

  审 判 员  尹 立

  代理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建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