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堂凤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堂凤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2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友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堂凤。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致治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堂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相堂凤于2010年1月8日进入迈致治具公司处从事行政课长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迈致治具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处以违纪解除处分。迈致治具公司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8000元,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管理加给、全勤等(无加班费)。
2013年8月26日迈致治具公司作出解除公告,认为相堂凤任职期间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3年8月26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8月26日相堂凤填写了离职申请单,离职原因说明:其他(由相堂凤填写,但没有签字);批准离职日期2013年8月27日;交接事项(已办理交接手续)。2013年8月27日迈致治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本人离职(迈致治具公司没有签字)。嗣后,迈致治具公司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相堂凤赔偿损失17358.58元。该委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裁决:驳回相堂凤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迈致治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迈致治具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相堂凤赔偿损失17358.58元。
相堂凤为主张权利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解除公告及照片、电子邮件截图、劳动纠纷调解申请书、员工入职资料及转正资料、离职前平均工资统计和银行对账单及薪资条、考勤管理办法、出勤记录、劳动合同书、派遣协议书和校企合作协议书及学生名单(不是童工而是实习学生)、李玲玲的社会保险记录和退工备案登记表及录音整理资料及就业手册(证明李玲玲离职又入职)。迈致治具公司质证意见:对解除公告及照片、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劳动纠纷调解申请书与本案无关;员工入职资料及转正资料的真实性认可;对离职前平均工资统计和银行对账单及薪资条、考勤管理办法、出勤记录真实性均不认可;对劳动合同书认可;对派遣协议书和校企合作协议书及学生名单的真实性无法审核,与本案无关;对李玲玲的社会保险记录和退工备案登记表及录音整理资料及就业手册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迈致治具公司为反驳相堂凤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岗位说明及工作置掌、离职申请单、退工备案登记表、申明、员工手册及会议签到表、童工名单、求职申请表、交接单、工资错发计算明细及试用期考核表、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和离职申请单及退工备案登记表。相堂凤质证意见:对劳动合同书真实性认可;对岗位说明及工作置掌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见过;对离职申请单、退工备案登记表认可,相堂凤没有签字,并非相堂凤离职,只做交接用,为了结算工资,迈致治具公司已开除了相堂凤;对申明、员工手册及会议签到表无异议,相堂凤收到的不是这个版本,也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对童工名单、求职申请表内容反映的是实习生;交接单与本案无关;对工资错发计算明细及试用期考核表、工资发放明细及退工备案登记表不认可,李玲玲发放的工资为第二次入职。
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相堂凤对迈致治具公司提供的2011年的《员工手册》和签收单及会议签到没有异议,但认为收到的《员工手册》版本不是迈致治具公司提供的版本。相堂凤签收《员工手册》时间为2010年4月6日,迈致治具公司提供了2011年的《员工手册》,相堂凤对2011年的《员工手册》无异议,而2010年3月26日和2011年9月29日相堂凤又参加了《员工手册》的讨论,迈致治具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能证明制订或修改《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原审法院对迈致治具公司提供的2011年《员工手册》予以认定。相堂凤对迈致治具公司提供的工资证据均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供应由其保管掌握的工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迈致治具公司提供的工资证据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相堂凤进入迈致治具公司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迈致治具公司认为相堂凤工作极不负责,部分员工离职后仍然发给工资,造成公司损失17358.58元,并提供了工资错发计算明细及试用期考核表、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和离职申请单及退工备案登记表。相堂凤对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李玲玲发放的工资为第二次入职,并提供了李玲玲的社会保险记录和退工备案登记表及录音整理资料及就业手册,迈致治具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相堂凤反驳迈致治具公司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迈致治具公司对此不认可,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相堂凤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应当认定李玲玲离职后又入职,即使存在迈致治具公司错发李玲玲工资之事实,迈致治具公司完全可以解决处理,而迈致治具公司不作为,不能归责于相堂凤。同时,迈致治具公司认为相堂凤工作失职多发员工的工资,也没有主张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即实际没有损失,迈致治具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相堂凤错发的工资不能追回的证据,即迈致治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相堂凤失职造成迈致治具公司实际损失之事实。同时,迈致治具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对员工失职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规定,迈致治具公司要求相堂凤赔偿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综上所述,迈致治具公司要求相堂凤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迈致治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迈致治具公司负担。
宣判后,迈致治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堂凤未经公司批准,违反岗位职责,超越职务权限,违法招录童工,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同时相堂凤在工作中管理失职,多次错误核发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离职或向公司抱怨,部分员工离职后仍然给其发工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7358.58元。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因相堂凤工作失职错发员工工资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地适用了证据规则。相堂凤仅提供了证据复印件及未经核实的录音资料,一审判决未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调查中,迈致治具公司提供公司行政副理侯文洁的证人证言,其陈述2013年8月5日进入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行政副理后,发现相堂凤2013年7月核发的全公司800多名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有20多名员工的工资核算出现偏差,但实际发放工资时已经核算纠正,但其个人认为2013年1-6月的工资核算相堂凤也有错误,且相堂凤拒不修改错误。
迈致治具公司另提供公司制造部生产课长陈惠鹏的证人证言,其陈述制造部共有五、六百名员工,每个月都有十几、二十名员工向其反映工资有少发的情况(没有反映有发多的情况),少发的原因主要是加班时数统计错误,核算错误的工资一般次月会补发,但补发时间较长,且每月都会错发工资。
本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相堂凤是否存在工作失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关于相堂凤是否存在未经公司批准违法招录童工的行为。相堂凤认为所谓“童工”实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中等职业学校依据其与迈致治具公司订立的实习合作协议而派遣至该公司的实习生,并提供了校企合作协议为证。迈致治具公司虽辩称此系相堂凤个人越权行为,但却无法对公司在该合作协议上加盖公章作出合理解释,且因招录人数众多,公司表示对此毫不知情亦与常理不符,故迈致治具公司主张相堂凤违法招录童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相堂凤是否存在错发工资导致公司损失17358.58元的问题。相堂凤认为其中李玲玲的工资10282.22元系其再次入职后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并提供李玲玲的社保缴纳记录及二次退工备案登记表为证,迈致治具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笔10282.22元不认定为工资错发。其余7076.36元,相堂凤认为因每名员工涉及金额较小,错发原因均为考勤统计基础数据问题,并非其个人过错,该陈述与陈惠鹏的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迈致治具公司虽主张相堂凤错发工资,但未能进一步证明该差错系考勤统计等基础数据差错抑或相堂凤个人主观过错。同时发现工资错发后,公司并未积极向相关员工主张追回,亦负有一定责任。对于多发的工资,公司仍有主张追回的权利,因此实际未发生经济损失,故迈致治具公司认为相堂凤因错发工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迈致治具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芮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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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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