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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英与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1


刘爱英与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爱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成钢,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爱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马家楼接济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爱英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对方称我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检讨书"与"保证书"均不能证明我违反规章制度。对方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爱英关于马家楼接济中心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爱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爱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爱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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