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群与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马群与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群。
委托代理人潘志东,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C.FREYMAN。
委托代理人董润青,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旭瑾,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群与上诉人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冉担任审判长,法官蒋巍、霍思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群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东、上诉人雅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润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群在一审中起诉称:马群于2008年12月15日到雅培公司处工作,担任注册主管一职。在职期间,马群一直兢兢业业,出色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但是,自2013年以来,马群的直线经理王燕就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和借口打击报复马群,人为故意压低马群的绩效评估,以所谓的“旷工”现象对马群进行警告,无理由拒绝马群的年假申请等。马群为此向公司有关部门申诉,要求调查处理,但雅培公司一直拖延。2013年4月28日,雅培公司突然向马群出具C类违纪处分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维护马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雅培公司支付:1.额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283.50元;2.2012年底扣发的绩效奖金21172.28元及25%赔偿金5293.07元;3.2013年4月未能正常升职加薪的工资额8941.18元及25%的赔偿金2235.30元;4.2013年度年终奖、绩效奖金25597.71元及25%赔偿金9212.36元;5.未休年假赔偿金54008.37元及25%赔偿金13502.09元;6.2013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27004.18元及25%赔偿金6751.05元;7.把马群参加购买ESSP计划的股票出售后以人民币形式返还;8.2013年6月1日至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9856元;9.2013年5月、6月保险损失1778.75元;10.2013年5月、6月公积金损失4560元。
雅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马群在职期间,多次在没有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休假。作为项目负责人,其在201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出现了消极怠工、拖延工作的情况,不但拒绝接受其直接领导的工作安排,还向公司领导抱怨自己的部门经理,并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她的领导。此外,马群曾利用职务之便,代公司从药监行政部门领取了一份医疗器械证书原件,经公司多次催要仍不肯交还,直至其离职亦未交还。公司按照考评结果向马群发放了2012年绩效奖金,2013年的年终奖及绩效奖金未达到发放条件,售出股票返还现金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雅培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马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马群(乙方)与雅培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发薪日为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2012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双方均认可马群最后工作至2013年4月30日,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之前,雅培公司向马群发出《违纪处分通知》,内容为:这是一次C类过错处分,根据员工手册及马群的上述行为,雅培公司决定解除与马群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决定于2013年5月1日生效。
关于绩效奖金问题。2008年11月11日,雅培公司向马群发出《聘用意向书》,其中薪酬部分载:您的起始月税前基本工资为14000元,年终奖金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其中您截止至当年11月30日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将会根据您在所属的公司财政年底(即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的服务期限按比例计算(以当年11月份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公司都会根据您的财务绩效和个人业绩让您参加ImpactGoalIncentive或CommercialIncentivePlan,绩效奖金计算基数为年薪(包括年终奖)的17.5%,具体金额将根据公司业绩和您的个人业绩而定,从0%至17.5%不等。
2013年1月16日,马群向其上级发送邮件一份,内容为其本人2012年度绩效考核表。1月18日,其上级向其回复邮件一封,内容大致为:2012年绩效考核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请删除所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数据,如Progress型试验;我发现有些项目不准确,如VoyagerNC和VoyagerRX型式试验准备期,我想是打字错误,请再检查一下;在你的优势部分,我注意到你使用了三个“Excellent”,我们需要慎用这种词语;我不能理解“行动计划”部分,你说的“和以往一样把百分之百的精力放在日常工作中”是什么意思。2013年1月22日,雅培公司向马群发送了2012年绩效考核通知,结果为PA(部分达到预期),按照17.5%标准的80%进行发放绩效奖金。
就此,马群称:这个绩效奖金政策是2008年制订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变化。马群2009年的绩效奖金发放比例为18.4%,2010年是18%,2011年是22.7%,2012年马群也应该是22.7%,但是主管故意压低马群的考核结果;雅培公司称:这个政策一直没有变化,马群所述的之前发放比例公司不认可,而且具体数额是根据公司和个人业绩综合认定,有时候公司业绩好,比例会超过17.5%。
2012年1月至3月,马群标准基本工资为16421元,4月1日起调整为18063元。双方均确认2012年度雅培公司实发绩效奖金数额为32131.63元。
关于未休年假。双方确认2013年全年马群有法定年休假10天(标准按两倍工资计算)、公司年休假5天(标准按1倍工资计算)。雅培公司就其辩称提供了马群休假情况打印件一份,其中载马群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休年假2天、3月28日休年假2天、4月18日休年假0.5天,均予审批,3月20日申请休年假1天、4月25日休年假0.5天,均未审批。马群称:3月25日、26日、28日、29日马群是休了4天年假,但都是补休2012年的,4月18日的半天年假是批准了,但是马群没有休。2012年及之前的休假具体情况马群记不清了,公司的休假系统里都可以看出来。马群就其诉请提供了截屏打印件一份(无日期,其称于2013年4月11日打印),其中载:上年度年休假剩余0天,本年度应享有法定全薪年休假剩余10天,公司额外全薪年休假剩余5天,备注处载上年度公司额外全薪年休假仅延续至本年度3月31日,逾期视为员工自动放弃。雅培公司称:公司是有休假系统,上一年度的年假是可以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休完,但是马群无法证明其提交的截屏系4月11日所打印。
关于5月1日起的工资损失,马群称因雅培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对方才出具,故此期间雅培公司应赔偿其工资损失。
关于ESPP股票计划一事。马群的工资单中有一项显示为本月ESPP缴费,数额在1000元左右。马群称:据马群了解,雅培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允许员工购买境外母公司股票的单位,公司当时发过通知,马群自愿购买该股票,每月扣款是马群同意的,但是持股人是谁不清楚,且根据规定,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将股票出售返还款项;雅培公司称:是马群自己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票,由公司代划一笔钱给相应机构,这是马群同意的。公司不是托管人,持股人是马群,是买是卖都是马群自己决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马群坚持其诉讼请求,不要求返还每月实际划扣的款项。
2013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雅培公司支付马群2013年2.5天未休年假工资5649.75元;2.雅培公司支付马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21元;3.驳回马群的其他申请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雅培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确认。马群诉请的额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绩效奖金一项。经计算,雅培公司应发数额为32185.02元,故应补发53.39元。马群虽称绩效奖金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变更、雅培公司存在人为压低其绩效考核之情况,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力之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补发的绩效奖金数额,不予认定;未能正常升职加薪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年终奖一项。按照约定,如果截止至当年11月30日马群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雅培公司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2013年度马群未能工作至11月30日,但这系由于雅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致,故雅培公司应当按照马群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年终奖。绩效奖金同理,比例仍应按照17.5%计算;未休年假工资一项。马群所述的休假情况较为合理,但4月18日半天年假应予扣除。雅培公司有内部休假系统,但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其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鉴于雅培公司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马群主张的工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出售股票事宜、公积金损失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保险损失问题,马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群主张的25%赔偿金均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雅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四万一千零二十一元;二、雅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群扣发的二〇一二年度绩效奖金五十三元三角九分;三、雅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群二〇一三年度年终奖及绩效奖金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八元七角五分;四、雅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群未休年假工资五千六百四十九元七角五分;五、驳回马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马群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马群主张额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由于雅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依法给付马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马群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二、原审法院认定马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不予支持马群有关补发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主张是严重错误的。首先,原审法院已经认定雅培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而雅培公司之所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因,完全就是马群的上司王燕非法打击报复马群所致,包括其故意压低2012年度的绩效考核。因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的惯例应是员工与公司共同确认,而王燕对马群的绩效考核没有得到马群的确认。所以王燕对马群的2012年度绩效考核是不能适用马群的绩效评定。其次、虽然雅培公司的2008年聘用意向书中有关奖金比例为0%到17.5%不等,但马群已经向法庭提供了马群从2009年到2011年度马群绩效考核的奖金发放比例,均大于17.5%,2009年为18.4%,2010年为18%,2011年为22.7%,从以上可以看出马群的工作业绩表现是非常突出的,并雅培公司在日后的实际工作中对于奖金发放比例已经进行调整,而且根据该聘用意向书第7条的约定,雅培公司会对政策进行回顾和更新,通过马群的工资增加的变化,也可以证明雅培公司的政策是根据实际情况有变化的。所以,对于马群的2012年度绩效奖金的考核及奖金计算,应当客观参照马群之前绩效奖金发放的比例来计算。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雅培公司还应当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三、原审法院支持马群2013年度年终奖及绩效奖金的计算比例存在错误。马群已经在第二点上诉理由中阐述,绩效奖金的计算比例不应为17.5%,这是雅培公司2008年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雅培公司已经变更了绩效奖金比例,马群已经提供了工资单据,可以证明从2009年到2011年的绩效奖金比例,均超过17.5%,所以对于雅培公司应当给付马群的绩效奖金的比例应当参照之前马群的实际绩效奖金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雅培公司还应当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四、原审法院支持马群部分年假工资是错误的,并计算法定年假的工资也是错误的。由于雅培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马群不能继续工作,不能享受国家有关带薪年假的福利。所以作为雅培公司应当赔偿马群因其非法行为而丧失的经济利益,即10天的法定年假工资及5天的公司年假工资。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原审认定法定年假工资计算为日工资的2倍是错误的,应当按照日工资的3倍计算。同时即使按照2.5天的法定年假计算工资,工资额应为2.5*18063/21.75*3=6228.62元,而非5649.75元。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雅培公司还应当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五、雅培公司应当给马群补发2013年4月未能正常升职加薪的工资差额。因为雅培公司每年四月份开始,就根据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对员工进行加薪。根据上一年度马群出色的完成全吸收式生物血管支架系统(AbsorbBVS)的中国型式检测及临床方案备案工作,因此应当大幅度给马群升职加薪,由于王燕人为降低马群的绩效考核,导致马群没有获得升职加薪,为此,雅培公司应当支付马群升职加薪部分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六、原审法院没有支持马群的其它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雅培公司应当支付马群2013年5月的工资、6月份两周的工资及赔偿金,也应当赔偿马群2013年5月份及6月份保险损失和公积金损失。首先,由于雅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依法及时为马群出具离职证明。这期间,马群也多次致函及发邮件,要求雅培公司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可是雅培公司还是不给马群出具离职证明,这导致马群无法入职新的工作,无奈马群只有向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雅培公司被迫于6月8日出具离职证明。为此,因为雅培公司违法不按时出具劳动证明,导致马群工资收入的损失,其应当依法赔偿。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雅培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由于雅培公司违法导致马群无法及时入职新单位,导致马群2013年5月份保险及公积金没有依法交纳,为此,对于该损失雅培公司也应当赔偿。八、原审法院认定马群有关股票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是错误的。首先,根据雅培公司的聘用意向书中第三条第b款可以看出,购买ESPP计划的股票是雅培公司提供马群的一种福利,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所以马群有关股票事宜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其次,雅培公司应当把马群参加购买ESPP计划的股票售出后尽早以人民币形式返还。马群在雅培公司处工作期间,参加购买ESPP计划的股票,每月都从马群的工资中扣款,马群已经提供给原审法院的工资单,并通过雅培公司的聘用意向书第三条第b款中雅培附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证明,该购买股票是作为雅培公司的一项福利政策。按照雅培公司的规定,只要员工离职,雅培公司有义务把股票出售并把钱款返还给马群本人。通过马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所以作为雅培公司应当返还股权价款。另外,1.对于未完成绩效设定是不正确的,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马群已经做了绩效设定,之所以没完成是因为马群的主管将马群的绩效设定删除,然后其单方面做了设定,不是马群的原因;2.对于违法解除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雅培公司没有提起诉讼,所以雅培公司是认可的,再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3.雅培公司提到绩效奖金17.5%是上限,根据聘用议定书,是可以调整的,马群提供2009年-2011年的工资,可以看出绩效奖金的比例均高于17.5%,17.5%并不是上限而且2012年马群远远完成工作任务,马群的绩效完成情况均高于17.5%。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雅培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141021元,并支付额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10.5元;2.请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雅培公司支付2012年年度扣发马群的绩效奖金21172.28元,并按照25%标准加付赔偿金5293.07元;3.请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雅培公司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11251.74元及绩效奖金25597.71元,并按照25%标准加付赔偿金9212.36元;4.请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雅培公司支付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4008.37元,并按照25%标准加付赔偿金13502.09元;5.请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6.请求依法判决雅培公司支付2013年4月份未能正常升职加薪的工资差额8941.18元,并按照25%标准加付赔偿金2235.30元;7.请求依法判决雅培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27004.18元,并按照25%标准加付赔偿金6751.05元;8.请求依法判决雅培公司把马群因参加购买ESPP计划的股票售出后尽早以人民币形式返还;9.请求依法判决雅培公司赔偿2013年6月1日至8日期间工资损失19856元;10.请求依法判决雅培公司赔偿2013年5月份保险损失1404.28元和6月份的保险损失374.47元;11.请求依法判决雅培公司赔偿2013年5月份公积金损失3600元及6月份公积金损失960元。
马群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和违纪通知,公司营业执照是马群在雅培公司工作中留存的。两份对比后,说明马群上级主管王燕多次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打击报复马群,雅培公司明知王燕这种行为,仍包庇纵容。证据2,2013年3月13日王燕送达给马群的书面警告,证明王燕伪造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存在打击报复马群的行为。
雅培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其针对马群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针对第一项请求双倍赔偿金及额外补偿金,雅培公司不同意,雅培公司是因马群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合同制度,依据法律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因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需支付赔偿金,更无法律依据应支付额外补偿金。对于第二项2012年绩效考核,雅培公司已足额支付。对于第三项关于2013年年终奖及绩效奖,聘用意向书中写明马群在当年度11月30日仍在职的情况下才享受,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在11月30日前已解除,不符合领取条件。关于绩效奖金,马群没有完成工作要求也没有设定绩效目标,雅培公司无法对其考核,马群的工作表现恶劣,无权获取绩效奖。第四项年休假工资,马群在职期间已使用完所有的年休假,不存在年休假的补偿。第五项认为不符合请求的形式。第六项马群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七项马群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事实证明雅培公司造成马群的误工损失。第八项关于股票、期权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马群作为股票持有者,股票已经归马群所有,不可能返还价款。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雅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亦提出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于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因马群在职期间存在多项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多次在没有任何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休假,在雅培公司发出书面警告后仍没有改善,属于无故旷工;作为项目负责人,在2012年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消极怠工、拖延工作,不但拒绝接受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任务,甚至拒绝参与例行的重要会议,企图拒绝完成合同期间给与马群的所有任务;最后马群利用职务之便,代替雅培公司向中国药监行政部门领取一份企业重要的医疗器械证书原件,但在部门主管、总经理的多次催讨下,马群始终不肯将证书递交给雅培公司,雅培公司基于马群的上述多项违法行为解除马群并无不当。二、一审判决对于双方绩效奖金和年终奖相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根据双方签署的《聘用意向书》,年终奖必须是在马群工作至当年度的11月30日才有资格领取。马群不符合相关条件。其次,关于马群是否可以获得绩效奖金,双方都认可应根据马群在工作中的绩效表现及雅培公司的财务绩效状况予以综合认定。2013年马群多次拒绝参加雅培公司要求的2013年度绩效目标设定会,尽管雅培公司直至2013年4月30日才与马群解除劳动关系,在此之前马群就已经实际停止工作,马群不接受工作安排和不工作的情况客观上也造成了雅培公司无法在年底对其进行绩效考评。即使做了考评,结果也应为0。三、一审判决对于马群2013年年休假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马群提交的年休假统计表,2012年剩余的年休假天数为0,因此不存在可以顺延到2013年的情况,一审判决将马群在2013年已经享受的绝大部分年休假认定为2012年顺延而来的天数,没有依据,此项判决存在错误。上诉请求:1.判令雅培公司无需支付马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1021元;2.判令雅培公司无需支付马群2012年度绩效奖金53.39元;3.判令雅培公司无需支付马群2013年年终奖及绩效奖金12418.75元;4.判令雅培公司无需支付马群未休年假工资5649.75元。
雅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马群针对雅培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坚持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同意雅培公司所有上诉请求。对于雅培公司第一项请求,该事实与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仲裁裁决作出后,没有对此提起诉讼,应认为公司一方对此项仲裁认定予以认可。对于第二、三、四项请求,马群不认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明马群2012年度绩效不好的证据及马群已休完2012年年假的证据,马群一审提供的证据表明马群2012年度已经超额完成公司业绩,而且2009年-2011年的业绩表现和工资均表明马群工作突出,给予的奖励均超过17.5%。对于2013年未休年假,作为公司认可马群2013年3月底之前是可以补休2012年的年假,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马群2013年度的未休年假已休完,而且由于公司非法解除导致马群没有能休完年休假,公司应补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群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且其证明目的与本案缺乏紧密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雅培公司未就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确认,认定准确。马群所主张的额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2012年度绩效奖金一节,马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存在人为压低其绩效考核等情况,故本院对其要求补发绩效奖金数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核算的雅培公司应发放金额和应补发数额准确无误。关于马群主张的2013年4月未能正常升职加薪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2013年度年终奖及绩效奖金一节,因雅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马群未能工作至11月30日,故雅培公司应当支付马群提供实际劳动时间内相应的年终奖,绩效奖金也应支付,一审法院认定比例仍按照17.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核算的数额并无不妥。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马群所属休假情况较为合理并无明显不妥,但马群所主张的未休年休假数额高于法律规定,雅培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关于马群主张的2013年5月、6月工资,因双方均认可马群最后工作至2013年4月30日。故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损失一节,马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关于马群主张的25%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确难以支持。关于出售股票事宜、公积金损失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群负担5元(已交纳),由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冉
审判员蒋巍
代理审判员霍思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雅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