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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与徐烨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455


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与徐烨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烨.

  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榕,被上诉人徐烨以及委托代理人王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徐烨于2006年10月9日至案外人“纽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之后进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诺承继徐烨在“纽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

  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徐烨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为2012年10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一、工作岗位:DeputyManager(注:副经理),……2、甲方【注:即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注:即徐烨)的绩效考核,对乙方的岗位以及职责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指(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三、工作地点:乙方的办公地点为上海市。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办公地点进行合理调整。四、劳动报酬:1、乙方薪资为税后每月[人民币13,000元],……3、甲方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变化情况、乙方岗位的变更或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调整。……”等内容。

  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每月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徐烨上月工资。2013年1月起,徐烨薪资调整为税后14,500元。

  2013年4月2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徐烨出具警告书,内载,“为了便于工作时能更好地沟通且不影响其他组员,公司决定将您与您斜对面的瑞典籍员工LAURA的座位互换。为此,人事部门与您沟通了3次,纽威公司中国区总裁曹杰也与您沟通过1次,您均拒绝调换座位。2013年4月2日在人事办公室,纽威公司亚洲区总裁MAGNUS也同样与您沟通未果。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特发此封书面警告信与您,请您配合!特此说明:3封警告后即无条件开除。”

  同年4月3日,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於炯律师受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向徐烨发出律师函,内载,“……纽威公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安排工作,决定对办公区域的员工座位作些许调整,不料遭到你的拒绝。为此,公司中国区总裁找你谈话,本律师也受公司委托找你谈话,说明公司重新安排座位只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希望你服从安排。但是,你却固执地以‘在此座位已坐了多年,非常习惯了’为理由,不服公司发出的第一份违纪警告信,继续拒绝调换座位。由于你无理拒绝安排,继续占有已经安排给其他同事的座位,导致原本安排此处工作的员工无法顺利展开工作,而且,你身为公司的部门副经理,你的这种公然挑战公司正常管理的行为,给其他员工带来恶劣的影响。……现在,根据劳动合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绩效考核,对乙方的岗位以及职责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规定,本律师再次通知你,立即按照公司的安排到自己的座位上工作以免妨碍他人……这是本律师代表公司向你发出的第二次警告信,如果你继续一意孤行,公司将按照规章处理。……”

  同年4月11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徐烨发出降职降薪通知函,内载,“鉴于公司领导及公司律师均就调换座位一事多次与您协商无果,你固执己见拒绝服从公司的安排,前后长达一周,直到最后,公司迫于无奈发了2封警告信与您后,您才勉强调换座位。期间,您甚至将公司已经为您调换好的座位自己又擅自调回来,导致另一个员工无处办公,严重妨碍工作,这与您身为部门副经理的身份严重不符,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恶劣影响;作为部门副经理本应带头执行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的安排,但您却为仅仅调换一下座位的小事就拒绝服从公司正常管理,可见已经不能胜任部门领导的工作职责。根据劳动合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绩效考核……’及《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鉴于您不能胜任部门副经理的工作的现状,公司决定对您调整工作岗位,新的职位为高级业务跟单。同时,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既然您已经不是部门领导,自然不能领取部门领导的资薪,按照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将为税后人民币9,000元。此通知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

  此后,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放徐烨同年4月薪资11,500元、同年5月薪资9,000元。徐烨现仍在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

  2013年5月23日,徐烨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1日至仲裁裁决日所扣发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撤销2013年4月2日、4月3日对其作出的两次警告处罚决定及同年4月11日对其作出的降职降薪处罚决定。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徐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所扣发的工资8,500元,撤销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对徐烨降职降薪处罚决定,对徐烨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判另查明,原审庭审中,徐烨陈述,其所在项目组包括其与经理在内共有10名成员,分坐了3张工作桌。其所在的工作桌均为同一项目组成员。2013年4月初的一天,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人事要求其与斜对面一张桌子上的瑞典客户派来短期工作的员工调换座位,说其所在座位靠窗,要求其让给瑞典客户员工坐。其问同一个组里有3张桌子,即有3个位子是靠窗的,为什么只要求其换位子,人事说是领导的要求,其认为理由太牵强,且系针对其个人而未接受。隔了一天后,人事部门找了包括其在内的3个座位靠窗的人谈话,让其等3人都跟对面调换座位,理由是便于领导检查工作量。其等3人均认为工作量与座位是没关系的,均拒绝了该要求。此后人事部门发邮件让3人跟对面换位子,但3人均没有换。之后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派了律师找其谈话,称瑞典客人只在公司工作半年就走了,要安排更好的位子给瑞典客人坐,并说如果其坚持不换座位的话,公司会对其作降职降薪等进一步的处罚。其认为此理由系针对其个人的而未接受。再后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事经理等又找其商谈此事,其表示,按照现有安排其与同组的同事交流很方便,若调至另一张工作桌的话就拉开了其与同组人的距离,会给工作带来不便。若出于便于工作的目的,可将与瑞典客户有直接业务来往的另两名员工调换至与该客户同桌工作,但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拒绝。上述4次谈话都发生在一周之内。同年4月5日至7日期间系清明节假期,同年4月8日上班后其即主动表示愿意与瑞典客人按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方案换位子,并于当日下午换好了座位。但同年4月12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还是对其发出了降职降薪通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于徐烨陈述的上述经过不持异议,但称要求徐烨调换座位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且徐烨的表现对其他员工起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徐烨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徐烨应当遵从公司安排的约定,故其在发出两封警告信后对徐烨予以降职降薪处罚并无不妥。

  原审庭审中,徐烨申请证人冯兆明、朱熠莉出庭作证。证人冯兆明陈述,其于2007年9月至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起担任徐烨所在部门经理,系徐烨直属领导,2013年8月辞职,与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间无劳动争议纠纷。其开始时并不知道公司与徐烨间的纠纷,在人事部门找徐烨谈话后其自徐烨处得知了公司以方便检查工作量为由要求徐烨换座位一事,徐烨表示认为受到了针对而未同意。后来人事部门找了面对走廊坐的3位同事谈话,商谈更换座位一事,但3人均不同意,其亦参与了此次谈话。公司里有很多空座位,且要求换至的座位与徐烨原来的座位距离很近,而全组人员开会时,其上司曹杰说换座位的原因是为了方便外籍员工工作,其等对此提出了质疑。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和徐烨谈过,谈完回来徐烨没有说什么,第二天徐烨就换了位子。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曾对徐烨发出警告信,其记得是以书面方式直接给徐烨的。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出降职降薪通知后公司其他员工都知道了此事,而在发出该通知前徐烨已经更换了座位。徐烨原与相对应的技术人员坐在一张桌上,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安排徐烨坐到另一张工作桌去,实际上两个座位间也就相差3、4米。从徐烨的角度来说也许不换座位更好,而对该名外籍员工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该员工原来的座位对面是所对应的技术人员,换座位后对面是对应的业务联系人。证人朱熠莉陈述,其于2006年进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作,2013年6月辞职。之前其曾听徐烨说过换座位的事,好像是说要让徐烨给外籍员工腾位子。后来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人事找徐烨、刘卫卫及其3人谈话,说其等人的工作量有问题,要求调至对面的座位以便于公司监控其等3人的工作。3人均觉得不合理,认为公司若认为工作量有问题可以调整工作量,和调换座位没有关系,且其等3人所在的一排座位有很多人,其他人却不用换,故认为这是公司针对其3人而均不同意调换座位。人事说会发警告信,后来其收到了一封要求调换座位的邮件。之后其听说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还在要求徐烨换位子,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之后就有一封徐烨的降职降薪的通知。本来其右面及对面的座位是空着的,人事部门找其谈话之后来了一名瑞典客户的员工,坐在其对面。后来其听该外籍员工说公司要徐烨与之换位子。其与徐烨原座位对面的员工均与该瑞典客户有业务上的联系,而与徐烨并无业务上的直接联系。徐烨原座位与要求调换的座位间只间隔约5米,其个人认为无论坐在哪里对工作并无多大影响。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认为可证明由于徐烨拒绝换位子导致了后来其他人员均不愿意调换座位,有不良示范作用,影响了公司工作效率。徐烨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认为可证实调换座位对于工作并无特别影响,而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于调换座位原因的陈述先后不一,且其直接领导事先也不知道公司要求其换座位的事,可证明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系有意针对其。

  原审庭审中,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及徐烨签名的培训人员签名记录各一份,其中员工手册内载,在员工收到3次警告信的情况下,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称,徐烨已经收到了2封警告信,已属严重违纪。徐烨认可培训人员签名记录系其本人签名,但称培训时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并未出示过员工手册,且上述处罚规定与本案无关。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徐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扣发工资8,500元的义务并判决其公司无需撤销于2013年4月11日对徐烨做出的降职降薪决定。徐烨则不接受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徐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500元的义务。其主要理由是,公司认为徐烨的工作表现已不适合担任副经理职务,公司对徐烨发出降职降薪决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徐烨则不接受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也无事实补充。

  本院另查明,1、在原审法院2013年9月24日审理中,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了2013年8月13日“发件人”为“JessicaXu”(注:即被上诉人徐烨)、“收件人”为“SkyLi”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翻译件上载明,“我现在正在认真地从事一个业务跟单员(Merchandiser)角色,……”。徐烨对该证据及翻译件表示,“2013年8月13日被告(注:即徐烨)发给同事SKYLI的邮件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翻译第一句,我只是说我在做业务员的内容,并不代表我认可这个岗位。……没有歧义,我对翻译件认可。……。”

  2、在原审法院2014年1月20日审理中,被上诉人徐烨陈述,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其在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至目前为止薪资仍为9,000元/月。

  3、在二审2014年7月8日审理中,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了被上诉人徐烨签字、落款日期分别为2010年7月27日、2011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境内员工)”,该两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22日、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该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工作岗位:Merchandiser;该两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分别为税后每月7,000元、8,000元。徐烨对该两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一、二审审理笔录以及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劳动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本案中,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在与被上诉人徐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要求时任副经理的徐烨与其他员工调换座位,徐烨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多次拒绝该公司调换座位的要求,致使该公司无法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责。尽管最终徐烨调换了座位,但徐烨作为部门副经理,属于团队的管理者,应具有表率之作用,然徐烨上述行为显然已丧失其作为管理者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亦表明徐烨已不能胜任管理者的岗位。在此前提下,该公司调整徐烨的岗位为高级业务跟单并无不妥。

  关于被上诉人徐烨在原审中主张的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首先,根据岗位与薪资相对应的原则,在徐烨的工作岗位被依法调整的情形下,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调整徐烨的劳动报酬并无不妥。其次,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徐烨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Merchandiser”即业务跟单,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分别为税后7,000元、8,000元,现该公司在调整徐烨岗位为高级业务跟单后确定其劳动报酬为税后9,000元并无不合理之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67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纽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徐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500元的义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被上诉人徐烨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朱 鸿

代理审判员叶 佳

代理审判员顾 颖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陆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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