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与郦水平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与郦水平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郦水平。
委托代理人庄建时。
上诉人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丰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淑清,被上诉人郦水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9月1日,郦水平与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9月1日,郦水平与上海强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强丰公司、郦水平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13年9月30日,强丰公司以郦水平待岗期间多次喝酒、拒绝驾驶车辆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另认定,强丰公司尚未成立工会,郦水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77元。
2013年10月30日,郦水平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强丰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2,616.25元;2、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1,206元;3、2009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932.18元;4、返还2013年8月罚款500元;5、代通金2,512.92元。该会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裁决,裁决:一、强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293元;二、强丰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646元;三、强丰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83元;四、强丰公司返还罚款500元;四、对郦水平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强丰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强丰公司不支付郦水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293元、2012年、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83元,不返还罚款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强丰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郦水平待岗期间多次喝酒、拒绝驾驶车辆,但其提供的行车记录系由公司单方制作,并无郦水平签字确认。现郦水平明确否认存在上述行为,故原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强丰公司以2013年9月29日通知上的理由(包括拒开车辆完成业务订单、未能协商仲裁请求、无合适岗位及郦水平持摄像机到强丰公司处询问人员拍摄录音、影响强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解除郦水平劳动合同,除强丰公司的称述外,强丰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在郦水平明确否认的情况下,强丰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郦水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郦水平的工作年限,虽然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其分别系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强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强丰公司庭审中认可郦水平系在各个部门间进行了变动,上述单位均系强丰企业名下,强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郦水平在不同单位工作系处于郦水平个人原因,故上述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在郦水平在强丰公司处的工作年限。据此,强丰公司应以郦水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郦水平相当于9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请。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该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强丰公司主张郦水平已享受年休假,但其提供的年休假统计表系自行制作,并无郦水平签字确认,且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考勤表上均无郦水平休年休假的记载,故原审法院对强丰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强丰公司、郦水平双方均确认郦水平全年应享受年休假15天,经折算,郦水平2012年、2013年分别可享受5天、10天。鉴于强丰公司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其还应按郦水平日工资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
关于返还罚款的诉请。强丰公司主张郦水平拒绝驾驶车辆而对其罚款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郦水平存在上述行为,且法律未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故强丰公司应返还上述罚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郦水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22,293元;二、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郦水平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5,646元;三、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郦水平2012年、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424.5元;四、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郦水平罚款500元;五、驳回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原审法院判决后,强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加班工资,故上诉人每月给予被上诉人的固定加班工资700元应当予以扣除,即便该计算方式不合理,按照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认定的加班工资也应予以扣除。2、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也应扣除加班工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强丰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郦水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9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51元。
被上诉人郦水平辩称:被上诉人没有基本工资,如果扣除700元,被上诉人的月工资将低于最低工资,故700元不应认定为加班工资。不同意强丰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强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每月发放上诉人的工资组成为奖金500元、固定加班700元、提成几百元至一千余元不等。上诉人认为工资组成中的奖金加提成就是基本工资,奖金和固定加班每月都是固定的,提成是变动的,是考虑到需要激励机制,多劳多得,其实也是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则认为奖金和固定加班每月都是固定的,构成了基本工资,提成每月不同,是按照出车数量计算的。
本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等。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工资组成,被上诉人并无基本工资,其每月固定发放的仅有奖金和固定加班两项,如果扣除固定加班,则每月固定发放的就只有奖金500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提成是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确定的,类似于计件工资,每月不固定,上诉人并未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提成和加班时间内的提成进行区分,故上诉人以奖金加全部提成作为基本工资,缺乏依据,同时也会造成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每月均不一致。故对上诉人主张的计算被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时,其工资基数中应扣除固定加班700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还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认定的加班工资,因原审法院在计算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并未将该加班工资计算在内,故也无需扣除。同理,上诉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强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强丰搬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杜建泉
代理审判员周 寅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赵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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