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申利劳动争议纠纷案
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申利劳动争议纠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志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同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璐,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申利。
委托代理人刘以沫,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申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同民、蒋璐,上诉人申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以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申利自2004年12月到永达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至2014年11月27日,原告的岗位为操作岗,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永达公司规定公休日单休、双休隔周交替。申利在职期间,永达公司未完全按照其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申利出勤,申利存在工作日延时、公休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永达公司未足额支付申利加班费,2009年11月、自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共存在差额8239.98元。永达公司安排包括申利在内的员工夜间值班,并发放了值班补助。每值一班50元,法定节假日值班每班75元。申利的工资构成包括全勤工资、加班费、绩效及奖金、值班费等内容。永达公司没有为职工发放工资明细。2013年1月,永达公司已支付申利冬季取暖补贴380元。永达公司以申利违反了《规章制度量化标准》的规定,属于严重违规为由,根据该《规章制度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自2013年8月5日起与申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年8月6日,申利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津丽劳人仲字(2013)第4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永达公司支付申利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02.3元、7月份工资1493.89元、8月份工资587.3元,驳回了申利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东丽区人民法院。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丽民初字第6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达公司支付申利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02.3元、2013年7月工资1493.89元、8月工资587.3元,驳回了申利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2013年11月18日,申利再次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永达公司支付申利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251元、加班费差额5174.92元,驳回了申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永达公司起诉,请求:准许不支付申利加班费差额5174.92元。申利起诉,请求:永达公司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的防暑降温费2134元、2008年至2013年冬季采暖补贴1100元、自2008年至2013年集中供热补助费2010元、自2008年至2013年加班费93558.5元、自2008年至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1757元、自2013年4月至6月扣发的工资588元、自2008年至2013年中夜班津贴人民币3410.1元,准许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永达公司与申利系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关于申利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节,申利基于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前次诉讼中已经选择由永达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已经作出判决,申利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主张,申利就同一事实再次诉讼,应不再审理。关于双方争议的加班费差额一节,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不受一年的申诉时效的限制,永达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根据双方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以及永达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所载情况,自2009年11月下旬,申利的工作时间并非永达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存在每周多次18时下班的情况,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因此永达公司再安排职工工作日延时、公休日、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根据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核算,2009年11月、自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永达公司支付申利的加班费存在差额8239.98元,永达公司应当支付。永达公司主张不予支付,不予支持,申利超出该数额的加班费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关于中夜班津贴一节,因夜间值班是基于用人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申利在职期间,永达公司安排其值班,已经支付补贴,申利主张中夜班费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补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待遇问题,永达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上述待遇均属于福利待遇,应当依法适用一年的申诉时效,截至2013年11月18日申利申诉,除201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助费和夏季防暑降温费外,申利的其他待遇主张均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申利并无证据证实在此期间内存在时效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因此永达公司就该部分待遇的时效抗辩成立。永达公司已经支付申利201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80元,申利主张该款并非该项待遇,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永达公司支付不予支持。2013年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属于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永达公司应当支付。申利自2013年6月1日至8月5日在岗期间应享受的夏季防暑降温费251元,永达公司同意支付,予以照准。关于申利主张自2013年4月至6月扣发的工资588元一节,永达公司自2013年4月开始为申利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不再以工资形式折现补助职工,该款项在此前的工资表中已经载明,申利主张永达公司支付,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被告)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申利2013年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自2013年6月1日至8月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251元、加班费差额8239.98元,总计8675.98元。执行办法:原告(被告)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交被告(原告)申利或交本院转被告(原告)申利领取。二、驳回原告(被告)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原告)申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被告)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永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申利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申利承担。主要理由: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显属不当。
上诉人申利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起诉请求;2、诉讼费由永达公司承担。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庭审中,上诉人申利提交一份证据《临时劳动协议》,证明申利的工作岗位是机修工,永达公司在没有给申利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经质证,永达公司认为上诉人申利提交的《临时劳动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协议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超出了本案争议的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利提交《临时劳动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申利自2004年12月到永达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申利的岗位为操作岗,实行标准工时。根据双方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及永达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所载情况,自2009年11月下旬,申利存在每周多次18时下班的情况,永达公司既已安排职工工作日延时,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故永达公司准许不支付申利加班费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永达公司支付申利2009年11月、自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的加班费存在差额8239.98元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申利请求永达公司支付超出上述数额的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审法院判决永达公司支付申利2013年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自2013年6月1日至8月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251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申利主张中夜班津贴一节,申利在职期间永达公司虽然安排其值班,但已发放了值班补助,故申利主张永达公司应支付其中夜班津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利主张的除201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助费和夏季防暑降温费外的其他待遇均已超过仲裁时效,申利的该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利请求准许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节,因申利主张永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已经本院审理并以(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不再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永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申利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艳军
审判员 李 铁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耀明
速录员 赵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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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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