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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斌与北京浩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70


王富斌与北京浩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7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富斌。

委托代理人:吴之桂,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浩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富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浩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富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与姚成林之间的承包关系不成立,被申请人与姚成林签订的《承包协议》不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且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浩雄公司获得涉案工程项目以后与姚成林签订《承包协议》,由姚成林组织王富斌等人进行施工。王富斌的工作内容、考勤均由姚成林安排、记录,王富斌的劳动报酬按实际出勤日计算,由姚成林向其支付,且支付时间亦不固定。本案无证据显示王富斌系由浩雄公司委托姚成林招聘、并需直接接受浩雄公司的劳动管理。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富斌与浩雄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富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富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富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毛丽敏

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陈家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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