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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芳与上海先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06


王清芳与上海先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清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先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全,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清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先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清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我要求法院调查先登公司主体责任,法院不予调查。我要求法院调取监控录像以证明我的工作时间,法院未去调取。我要求延期审理和申请法官回避,法院均未予理睬。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王清芳称审判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清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清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清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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