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肖红霞与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24


肖红霞与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红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小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肖红霞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苏泊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红霞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2007年10月27日受伤后,被苏泊尔公司强制要求上班,同年12月28日再次摔伤,第二天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泊尔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认定为无效。原审认定双方间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申请人的后期治疗费用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是苏泊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审适用该条法律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肖红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肖红霞主张原审认定苏泊尔公司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错误的问题。肖红霞2008年以苏泊尔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院作出(2008)阳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解除肖红霞与苏泊尔的劳动关系。肖红霞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武民商终字第1204号判决维持原判。肖红霞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鄂民申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故肖红霞与苏泊尔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予以解除。肖红霞本次申请再审针对的是(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本次诉讼并未涉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仅要求苏泊尔公司支持其后期治疗费,故而申请人称苏泊尔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次再审审查的范围。

  关于肖红霞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肖红霞2007年10月27日受伤,后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苏泊尔公司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商终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已向肖红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10元,该款项肖红霞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工伤职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设立,目的是为工伤职工未来的医疗及就业提供进一步保障,方式上是一次性享受不能重复。原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认定苏泊尔公司与肖红霞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并无不当。现肖红霞主张苏泊尔公司应另行支付后期治疗费共计30000元,该费用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并未实际发生,且肖红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术费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规定的情形,故而肖红霞在与苏泊尔公司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再向苏泊尔公司主张后期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肖红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红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晓辉

代理审判员  李立勇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