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玉与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杨文玉与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申字第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百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文玉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二终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文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高满忠
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
代理审判员 彭振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萨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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