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同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
再审申请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一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
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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