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兆信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基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兆信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基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兆信通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基有。
委托代理人:何宗贵,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兆信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基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基有于2012年2月29日进入兆信公司工作,任模具设计表工程师,双方确认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2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合同约定陈基有工作部门为模具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
2013年7月11日,兆信公司向陈基有发出《内部异动申请表》,内容为:因模具部生产要求,现将本部(设计部)工程师陈基有异动到模具制造部,其工作岗位由部门主管协助安排。陈基有不同意兆信公司的工作调动,没有到新的岗位工作。兆信公司主张因陈基有在任职期间经常出现技术错误,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故对其进行工作调动,为此兆信公司提供2013年1月10日的通告;2013年4月24日的通告、奖罚单、异常问题、模具制作任务单;2013年4月26日的异常问题、模具任务单;2013年4月27日的通告、奖罚单、异常问题、模具制作任务单;2013年5月5日的通告、奖罚单、异常问题、模具制作任务单;2013年6月1日的通告、奖罚单、异常问题、模具制作任务单,证明陈基有工作中出现设计错误;提供电脑截图及照片证明陈基有用公司电脑做私活牟利、看小说。陈基有质证对2013年1月10日的通告确认,但是认为通告上只写明是图纸有歧义,不是陈基有故意所为,其余的证据不予确认,是兆信公司单方制作,并且认为4月份、5月份的浮动工资都是足额发放,亦证明其他通告不属实。
兆信公司提供员工手册及培训记录表,证明陈基有清楚员工手册的规定。陈基有质证对培训记录表签名真实性确认,但是认为员工手中没有员工手册,对相关规定不清楚。
兆信公司提供2013年6月考勤汇总表,证明陈基有出勤18.5天,平时有加班,周末加班40小时,旷工4小时;提供2013年7月份的电子考勤表,证明7月12日旷工2小时,7月13日旷工4小时,7月15日没有上班。陈基有质证对6月份的考勤汇总表予以确认,认为虽然旷工4小时,但是达不到辞退或者调职的规定,对7月份的考勤记录不予确认。
兆信公司提供公司绩效分配申请表、代发业务成功报告、工资明细表,证明5月份浮动工资3249元,6、7月份浮动工资0元,6月份已发工资2109.26元,7月份的工资为861.95元。陈基有质证对以上证据不予确认,对5月份的工资数额确认,6月份已经发放工资2109.26元予以确认,但是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工资5500元,工资项目不清楚。
陈基有提供2013年7月13日的通告,证明兆信公司对其处严重警告一次;提供2013年7月16日的通告,证明兆信公司以公告形式辞退陈基有,辞退理由为:在公司正常考勤上班时间内拒不服从模具部主管调配;也不执行直属主管正常的工作安排,现在到处串岗,与他人聊天;严重影响他人工作,扰乱模具部工作次序;无视模具部纪律;多次劝导,屡教不改;为维护模具部正常工作次序,先对模具部员工严重警告一次,做辞退处理。通告上有邱群、石雨签名。兆信公司提供模具部架构图,证明邱群、石雨为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两人作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兆信公司对通告不予确认,认为是复印件,且只有模具部内部的签名,只是对陈基有进行严重警告,没有辞退;对模具部架构图不予确认,认为已经变动。
陈基有以兆信公司在2013年7月1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兆信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7月16日的工资8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939元。该仲裁庭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庭案字(2013)383号仲裁裁决,裁决兆信公司需支付陈基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39元、2013年6月工资差额3354元、7月工资2742元。兆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陈基有没有提出起诉。
陈基有提供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5月的工资,平均工资为5313元。兆信公司确认以上证明,但是认为应当按照1-6月份平均工资5209.6元计算。
兆信公司确认邱群为模具部的技术总监,石雨是模具部的主管。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通告、奖罚单、异常问题、模具制作任务单、内部异动申请表、培训记录表、员工手册、考勤汇总、工资明细表、发放工资记录、公司绩效分配申请表、劳动合同、模具部架构图、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陈基有入职兆信公司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陈基有6月份和7月份的工资数额;2.兆信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陈基有的劳动关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分析如下:1.对于兆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并且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对陈基有进行培训,故兆信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产生,合法有效,陈基有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2.兆信公司提供的通告、奖罚单、异常问题、模具制作任务单,只有2013年1月10日的通告有陈基有签名,对该通告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其余通告没有陈基有签名,原审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兆信公司提供的电脑截图及照片,即使陈基有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根据员工手册,兆信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等处分。兆信公司主张陈基有4月份有三次工作失误,但是却正常发放陈基有5月份的工资,故6月份基本工资2109.26元、浮动工资为0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陈基有的原工资标准发放,仲裁裁决查明的平均浮动工资为3354元,双方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兆信公司应当支付陈基有差额3354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由于兆信公司没有提供陈基友的工资发放记录,故原审法院采信陈基有提供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确定陈基有平均工资为5313元。根据兆信公司应当支付陈基有7月份工资2742元(5313元÷31天×16天)。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键是对于2013年7月16日的通告的认定。陈基有主张兆信公司在2013年7月16日以通告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兆信公司认为该通告只是部门的处理,公司对陈基有进行严重警告,没有辞退陈基有。对此,原审法院认为,1.虽然陈基有提供的是通告的复印件,但是兆信公司在仲裁阶段没有否认该通告的真实性,而作为劳动者没有办法获得通告的原件,故对通告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2.从通告的起因看,2013年7月11日兆信公司对陈基有作出内部异动申请表,将陈基有异动至模具制造部,陈基有不同意异动,不到新部门工作,故兆信公司对陈基有进行处理。3.从前后通告内容上看,2013年7月13日通告写明陈基有不服从模具部主管调配,也不执行直属主管的工作安排,“先对此员工进行严重警告一次,以儆效尤,下次再犯,辞退处理”。4.根据2013年7月16日的通告内容,写明陈基有的违纪表现后,注明“先对模具部员工严重警告一次,做辞退处理”,从字面意思也可以明确看出做辞退处理的结果,劳动者看到这样内容的通告,理解为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理的。兆信公司认为该通告只有邱群、石雨的签名,没有公司人事部的盖章,属于模具部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这种解释不合理。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其部门主管的行为即是代表公司的行为;而部门主管是否属于超越权限处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劳动者无法核实;而2013年1月10日兆信公司作出的通告也只有模具部经理冯建军的签名。综上,陈基有主张兆信公司在2013年7月16日将其辞退,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兆信公司以“在公司正常考勤上班时间内拒不服从模具部主管调配;也不执行直属主管正常的工作安排,现在到处串岗,与他人聊天;严重影响他人工作,扰乱模具部工作次序;无视模具部纪律;多次劝导,屡教不改”为由辞退陈基有,只有2013年1月10日的通告有陈基有签名确认,其余违纪情况均没有陈基有确认,原审法院不予确认,故兆信公司辞退陈基有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对兆信公司的无须向陈基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兆信公司依法应向陈基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39元(5313元/月×1.5个月×2倍)。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兆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基有支付赔偿金15939元;二、兆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基有支付2013年6月份工资差额3354元、7月份工资2742元;三、驳回兆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兆信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兆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的采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认定陈基友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陈基友作为劳动者,即便违反了规章制度,也不会轻易在处罚文件上签字。二、一审判决认为主管人员作出决定就代表兆信公司决定是错误的。兆信公司辞退员工必须经人事部门盖章及总经办确认,在未经规定程序的情况下,陈基友也应当清楚辞退决定尚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陈基友坚持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且在陈基友离职后,兆信公司曾以多种方式通知陈基友上班,并明确表示没有辞退陈基友,辞退决定不生效。即便一审判决认为主管人员作出的决定就代表公司,兆信公司也有权在此之后,立即撤销此决定,这完全合情合理和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兆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基友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兆信公司是否需向陈基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此,兆信公司上诉提出两点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应当认可陈基有没有签名的处罚文件,但没有签名的处罚文件是兆信公司单方制作的,在陈基有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兆信公司上诉的第二个理由是主管人员的决定并不代表公司的决定,但主管人员做出解雇的决定是职务行为,可视为兆信公司的决定。可见,兆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兆信公司向陈基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兆信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志超
审判员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王聪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