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亮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深圳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方正亮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深圳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亮。
委托代理人胡爱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李云祥。
委托代理人黄玮。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
委托代理人黄玮。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献民,董事长。
三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梁秀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方正亮与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深圳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方正亮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及方正亮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项。本案中,虽然方正亮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限制方正亮作为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方正亮于2012年3月19日向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至2012年4月19日已满30日,其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同意方正亮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法确认方正亮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4月19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方正亮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同时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人发(2006)109号)规定将方正亮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交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关于培训费和违约金事项。首先,南航集团深圳公司的《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南航人劳(1996)92号)是经过民主程序所制定,以编制文号的规范形式所发布的规定,内容亦符合民航总局针对飞行员辞职问题所颁布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故本院对上述规定予以采信。其次,方正亮2011年7月份之前的工资由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发放,且南航集团深圳公司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相一致,故依法应认定南航集团深圳公司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关联企业。因此,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对方正亮具有一定的劳动管理关系,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制定的《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南航人劳(1996)92号)对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包括方正亮在内的飞行员亦具有约束力。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双方在该法实施之前已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本院认为该规定对方正亮具有约束力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方正亮所在的飞行部出具证明证实已组织包括方正亮在内的飞行员学习了该规定,现方正亮对上述规定不予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在《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南航人劳(1996)92号)中明确约定了飞行员违约的赔偿范围,即同时包括培训费和违约金;而且,方正亮作为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训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方正亮获得并提高飞行技术付出了高额的培训费用,方正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方正亮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方正亮主张培训费及违约金不能并存,本院不予支持。
(一)关于培训费具体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的规定,航空公司招用在职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飞行员所在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视情况支付其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具体补偿费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基数补偿费用,最高基数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北京××××大学飞行学院、南航××飞行学院、珠海××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方正亮的培训费用分别为41050元、1216734.9元、345364元,以上共计1603148.9元。北京××××大学飞行学院、南航××飞行学院、珠海××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均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机构,能够对各自出具的证明承担法律责任。方正亮虽然对上述三家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但方正亮确认其曾在上述三家机构进行培训,且上述三家机构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的培训内容与国家民航总局制定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相关的必需训练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认定上述三家机构对方正亮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的事实。关于培训费的具体数额,鉴于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未提交具体的培训费支付凭证,对此,原审参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关于培训费的指导标准,酌定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已为方正亮支付培训费用合计1540000元,酌定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方正亮应当赔偿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培训费1540000元。
(二)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问题。方正亮提交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以及能够与之相对应的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方正亮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各项薪酬待遇发放明细表》显示,剔除年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项目外,方正亮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6500.91元,故原审依法认定方正亮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6500.91元并无不当。依据南航集团深圳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方正亮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方正亮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4年,故方正亮应支付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违约金1356021.84元(56500.91元/月×24个月),原审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事项。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相关的因果关系,应当承但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要求方正亮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34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方正亮与上诉人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航公司深圳分公司、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南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琛
审判员张 永 彬
代理审判员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玉婵(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