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顾万春与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12

顾万春与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万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包颀,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燕,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勤,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顾万春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排期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万春、被上诉人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以下简称湖南敬老院)的委托代理人蒋燕、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湖南敬老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9月19日,顾万春至湖南敬老院处从事电工维修工作,湖南敬老院口头承诺给予顾万春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500元。此后,顾万春、湖南敬老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1、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顾万春的工作岗位为电工,湖南敬老院每月支付顾万春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500元;2、湖南敬老院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顾万春以做五休二为主,其它工作时间的确定同样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执行;3、湖南敬老院依法为顾万春缴纳社会保险费,顾万春的个人所得税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必须缴纳的其他税费,由湖南敬老院在发放工资时为顾万春代扣代缴等。

  2013年2月12日,顾万春向湖南敬老院递交了辞职书,主要内容是:“本人自2011年9月20日至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原打算欢欢喜喜地做下去,如今一段时期总是出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使我感觉不舒服,心里烦闷,还是早点结束这里的工作,明日开始移交回家”。

  2013年2月22日,顾万春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2013年2月25日,湖南敬老院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12日解除,并在顾万春名下的劳动手册内做了用工记录。2013年3月28日,顾万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湖南敬老院交给其的劳动手册和《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湖南敬老院提供的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工资表记载了下列内容:1、2012年3月,湖南敬老院支付顾万春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500元、奖257.3元,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实发顾万春2,500元;2、2012年4月至6月、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湖南敬老院每月支付顾万春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500元、奖286元,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实发顾万春2,500元;3、2012年7月至9月期间,湖南敬老院每月支付顾万春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500元、高温费200元、奖286元,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实发顾万春2,700元;4、2013年1月,湖南敬老院支付顾万春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500元、奖386元,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实发顾万春2,600元。此外,湖南敬老院支付顾万春2013年2月1日、4日至8日和12日合计七天的工资804.5元。

  2013年4月26日,顾万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7月11日,仲裁委做出下列裁决:1、湖南敬老院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顾万春20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五天的折算工资1,149.2元;2、湖南敬老院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顾万春延误退工损失110.97元;3、对顾万春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顾万春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湖南敬老院:1、双倍补缴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2、支付2012年2月4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13天工资2,897.92元;3、支付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3月28日延误退工损失229.86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顾万春主张在湖南敬老院处工作期间有13个休息日根据湖南敬老院的安排在湖南敬老院指定的外单位加班,并据此要求湖南敬老院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湖南敬老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顾万春只提供了自行统计的资料,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对顾万春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认定,对其主张加班工资之诉请亦不予支持。

  现有事实表明,湖南敬老院直至2013年3月28日方将劳动手册返还给顾万春,并于当日向顾万春送达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了迟延退工,理应承担支付顾万春延误退工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原审法院对顾万春主张2013年3月25日至28日期间的2天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原审法院核定。

  顾万春要求湖南敬老院为其双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项请求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由职能部门即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处理,故原审法院对顾万春提出的第一项诉请不做处理。

  顾万春书写的民事起诉状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表明,顾万春对仲裁委第一项裁决是服从的,而湖南敬老院对仲裁委裁决未提起诉讼,依法视为对仲裁委裁决的服从,因此原审法院将在判决主文中对仲裁委第一项裁决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顾万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5天法定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1,149.2元;二、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顾万春延误退工经济损失110.97元;三、驳回顾万春要求上海徐汇区湖南敬老院支付2012年2月4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897.92元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顾万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顾万春的主要理由为:顾万春在湖南敬老院工作时,湖南敬老院口头通知顾万春在外面加班,顾万春自己记录工作时间地点内容,但是湖南敬老院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要求湖南敬老院支付2012年2月4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13天的加班工资。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社保没有交,故要求惩罚湖南敬老院交纳双倍的社保。2013年3月顾万春找到了新工作,但湖南敬老院延误退工,造成顾万春损失,故要求湖南敬老院以2013年2月份7天的工资804.5元为标准支付延误退工损失。

  被上诉人湖南敬老院辩称,湖南敬老院按时足额交纳了顾万春的社保,员工手册明确加班必须得到湖南敬老院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在原审判决后,湖南敬老院已经将延误退工损失支付给了顾万春。因此,要求二审法院驳回顾万春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中,顾万春申请法院调查其加班事实,因该申请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顾万春主张其根据湖南敬老院的安排在外单位有13个休息日存在加班,对此顾万春提供了自己书写的部分加班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自己统计的加班时间等证据予以证明,但湖南敬老院不予认可,鉴于顾万春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顾万春要求湖南敬老院支付2012年2月4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13天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误退工损失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湖南敬老院的行为构成延误退工,应当向顾万春支付延误退工损失,原审法院具体核定的延误退工损失金额,并无不妥。顾万春要求按照按2013年2月7天工资804.5元标准计算延误退工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双倍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该请求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顾万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剑平

  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

  代理审判员  严 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强 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