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与王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66

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与王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

  上诉人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里森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4月22日,艾里森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海龙返还其电脑5台、传真机1台、打印机2台、办公桌3台、会议桌10张、办公椅44个、拉车1辆、电风扇2台,并返还其借款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8,620.50元。该委于同年6月4日作出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2392号裁决书,裁决王海龙返还艾里森公司电脑5台、传真机1台、打印机2台、办公桌3台、会议桌10张、办公椅44个、拉车1辆、电风扇2台,并返还艾里森公司借款8,000元,对艾里森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未予支持。艾里森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艾里森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系用人单位,其系用工单位,根据王海龙与前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王海龙签收的其处员工手册规定,对王海龙工作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有权向王海龙主张。为此,艾里森公司提供了王海龙与前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处派遣员工手册及签收单以印证。其中,劳动合同显示王海龙与前锦公司在2011年7月26日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海龙的用工单位为艾里森公司,并约定王海龙在用工单位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就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王海龙每月工资为3,000元。劳动合同还约定,王海龙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用工单位有关规定,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用工单位经济赔偿规定处理,若王海龙不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或前锦公司可以暂扣奖金或提起仲裁,诉讼追究王海龙的责任。派遣员工手册签收单显示王海龙于2011年7月30日签收了派遣员工手册。派遣员工手册规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尽保管义务致使公司财物丢失、未尽谨慎义务致使公司损失发生,应当在损失发生3日内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及损失金额评估。未提交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后,公司有权选择要求员工一次性赔偿相关损失,亦有权选择逐月扣除该员工月工资的20%直至赔偿完毕。

  就艾里森公司主张王海龙赔偿经济损失一节,艾里森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王海龙系艾里森公司南区办事处经理。艾里森公司处的盘点制度规定,根据专项要求(如人员变动、撤柜、经营模式更改等原因),由大区经理确定盘点日期进行全盘,参加人员为交接双方人员及指定人员。公司巡检人员巡盘或由大区经理、业务主管及公司其他相关领导抽查后发现误差的,按货品吊牌价的2倍予以赔付(供应链查到,赔款由大区经理、业务主管、BA分摊)。艾里森公司于2012年12月对王海龙所属部门退回公司仓库的货品进行抽盘,抽盘了15家,其中11家存在货品差异问题,经过前期销售总部与王海龙所属部门核查确认后,仍有4家柜台存在货品差异,共涉及款项为37,816.18元。艾里森公司遂于2013年1月21日向王海龙发出处罚通告,给予王海龙记大过一次(扣12月绩效工资500元)、另根据艾里森公司盘点制度规定按货品吊牌价的2折予以赔付,应扣王海龙7,536元,分三次自2012年12月工资及2013年1月、2月工资中扣除2,521元/月。次日,王海龙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艾里森公司,只认可管理失职罚款500元,库存差异罚款其并不认可。艾里森公司即于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了王海龙。2013年1月31日,艾里森公司向王海龙发出处罚通告,主要内容为经抽查王海龙管理的15家门店,已证实缺少价值37,816元货物。现正对王海龙管理的下属柜台(60多家)退回仓库的产品进行清点,据不完全统计,现差异金额远远超出前期抽盘的15家门店。因王海龙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重大,记大过一次(扣1月份绩效工资500元)。并自2013年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另要求王海龙于2013年2月6日前与全国销售经理傅春艳办理交接工作,并归还艾里森公司物品(笔记本电脑、备用金及公司其它相关财物)。经盘点,剔除前期抽盘的15家门店外,王海龙所负责的其余门店发现缺少货物143,102.94元,故主张王海龙赔偿20%的经济损失。艾里森公司于原审中陈述,第二次盘点的结果口头告知过王海龙,但并未告知具体金额,只告知王海龙损失金额远超过第一次盘点结果。为此,艾里森公司提供了盘点制度、盘点差异汇总表、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处罚通告、快递单以印证。

  就借款一节,艾里森公司于原审庭审提供了借款单1张,显示王海龙于2011年12月9日领取了备用金8,000元。

  就艾里森公司要求王海龙返还办公用品一节,艾里森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2012年9月15日,艾里森公司对王海龙所在办事处进行了固定资产盘点,并制作了相应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为此,艾里森公司提供了2012年年中固定资产盘点表以印证。该固定资产盘点显示,艾里森公司所属部门有三星及联想笔记本电脑各1台、台式电脑3台、HPF300打印机1台、HPP1007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电脑桌3张、1.4米会议桌1张、1.8米会议桌5张、70公分玻璃圆桌2张、大酒吧椅3张、载货拉车1辆、美的电风扇2台等。王海龙在该表复核人处签名。诉讼中,艾里森公司表示,经核查,其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王海龙退回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3台、台式电脑显示器3台。另有电脑桌3张、长会议桌3张、1.8米会议桌5张、70厘米玻璃圆桌2张、大酒吧椅3张、007交椅6张、平面圆凳25张、载货拉车1台、美的风扇2台、平面胶凳9张、老爷椅1张已报废或充抵房租。现有联想笔记本电脑、HPF300打印机、HPP1007打印机、传真机(Panasonickx-ft76cn)各1台仍在王海龙处。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艾里森公司主张王海龙返还其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3台、办公桌3台、会议桌10张、办公椅44个、拉车1辆、电风扇2台之诉请,因艾里森公司诉讼中明确上述物品王海龙或已返还或已经审批同意报废或已充抵房租,故艾里森公司此项诉请,原审法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就艾里森公司主张王海龙返还其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及借款8,000元,王海龙自述在其处,应予返还艾里森公司,故艾里森公司此项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海龙所称因艾里森公司还拖欠其二个月工资及七个月的社会保险,亦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补偿,若艾里森公司将上述问题解决,其同意将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及备用金8,000元交还艾里森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财物属于艾里森公司所有,王海龙应予返还艾里森公司,对于王海龙所述艾里森公司拖欠其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及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补偿,王海龙应另案主张。就艾里森公司主张王海龙返还其打印机2台及传真机1台之诉请,王海龙辩称上述物品已作充抵房租和水电费,并已得到上级领导审批同意,但就此王海龙未提供证据以证明,且王海龙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可视为其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故艾里森公司此项诉请,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就两台打印机的具体品牌、型号以艾里森公司提供的2012年年中固定资产盘点表为准。就传真机的具体品牌、型号,因艾里森公司提供的2012年年中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载明,由双方在交接时确认。

  就艾里森公司主张王海龙赔偿其经济损失之诉请,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艾里森公司提供的盘点制度规定,根据专项要求(如人员变动、撤柜、经营模式更改等原因),由大区经理确定盘点日期进行全盘,参加人员为交接双方人员及指定人员。本案中,艾里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了盘点,亦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的相应依据。并且由于牵涉到物流、卖场,艾里森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计算的经济损失依据的区域汇报的产品金额与台账金额、实际退回产品金额与应退产品的金额等数据的准确性。并且按艾里森公司提供的其向王海龙发放的第一份处罚通告来看,就其中的差异须向王海龙所属部门进行核查确认,由该部门予以解释。然艾里森公司从未将具体的第二次盘点结果告知王海龙。综上,艾里森公司上述诉请,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实难支持。王海龙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王海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2台、传真机1台;二、王海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备用金8,000元;三、驳回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包括本案不处理部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王海龙各半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艾里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店面抽查盘点中发现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在邮件中承认管理失职,理应承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8,620.50元。

  被上诉人王海龙未作答辩。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艾里森公司向本院提供电子邮件公证书一份,旨在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处罚通告及被上诉人的回复。鉴于被上诉人在邮件回复中并未认可上诉人所主张的库存差异及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但上诉人提供的盘点差异汇总表系其单方制作,被上诉人并不认可,单凭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确实发生,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此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进行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上诉人艾里森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艾里森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

代理审判员  郑东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