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苏建民与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0-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81

苏建民与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建民。

委托代理人费琴芳。

委托代理人苏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晔。

委托代理人夏楠。

委托代理人高扬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山。

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文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铁郡。

委托代理人徐敬璋。

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建民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费琴芳、苏诚,被上诉人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楠、高扬诚,被上诉人上海文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文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实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义荣,被上诉人文广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敬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文广物业公司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系劳务派遣合作关系。2004年4月14日,苏建民至虹桥路XXX号面试,并于次日至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担任保安。

2005年5月10日,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自2005年1月1日起的劳务协议,派遣苏建民至上海文广集团虹桥路管理部从事安保,苏建民每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60元,其中基本工资635元、考核工资248.60元,加班工资按635元基数计算。

2006年10月,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务协议,期限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派遣苏建民至上海文广实业有限公司虹桥路管理部从事保安工作,苏建民基本工资750元、考核工资50元、超时津贴96.50元、饭贴150元,加班工资按750元为基数结算,并约定苏建民的劳动关系如发生变化(下岗、协保转变为失业),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挂号信收据为凭证),否则产生的所有后果由苏建民承担。

2007年12月26日,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第三份劳务协议,期限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派遣苏建民至上海文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虹桥路管理部(考试院)从事安保工作,每月基本工资840元,劳防用品50元,加班工资按文广物业公司的规定执行,并约定苏建民的劳动关系如发生变化(下岗、协保转变为失业),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挂号信收据为凭证),否则产生的所有后果由苏建民承担。

2008年9月16日,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下岗、协保、企业内退人员),期限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派遣苏建民至上海文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虹桥路(考试院)管理部从事安保工作,每月工资990元,劳防费50元,其中基本工资960元,加班工资按960元为基数结算,苏建民执行综合工时制,苏建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金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应缴基金由苏建民原社保关系单位负责解缴,苏建民提供的原单位解缴社保金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并约定苏建民的劳动关系如发生变化(下岗、协保转变为失业),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挂号信收据为凭证),否则产生的所有后果由苏建民承担。

2009年10月,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变更协议书,终止日期由2009年8月31日变更为2010年8月31日,工资变更为1,100元,其中基本工资960元。同时明确苏建民原缴金单位为上海指甲钳厂。2010年9月30日,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变更协议书,派遣至上海文广物业虹桥路管理部,终止日期由2010年8月31日变更为2011年8月31日,工资变更为1,250元,其中基本工资1,120元。再次明确苏建民原缴金单位为上海指甲钳厂。

2011年9月17日,苏建民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未再上班。2012年7月17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书面通知苏建民因医疗期于2012年7月17日到期,双方的劳务关系也于同日到期终止。

原审法院又查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文广实业公司经批准对安保人员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09年起文广物业公司经批准对安保人员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文广物业公司提供的2008年1月至2012年7月苏建民工资明细显示,苏建民的工资主要由工资、超时补贴、饭贴、加班费、夜班费、劳防费等组成,其中超时补贴为固定金额,加班工资为不固定金额。

2012年12月26日,苏建民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以虹劳人仲(2012)办字第1804号立案受理,苏建民要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物业公司:1、补缴2004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报销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医疗费100,000元;3、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仲裁庭审中,苏建民变更仲裁请求,要求两公司赔偿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50,000元,撤回原3项仲裁请求。2013年1月25日,仲裁委裁决对苏建民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苏建民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苏建民认为,自己所支出的各种高额费用均因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物业公司、文广实业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三公司共同支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94,927.17元(其中社会保险费65,113.52元、医药费129,813.65元)。原审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文广实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审理中,四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苏建民自行缴纳的2004年4月至2012年7月社会保险总金额为65,113.52元。但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物业公司、文广实业公司对苏建民医疗费医保支出部分118,695.65元、自费部分11,118元,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还查明,2013年9月苏建民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月苏建民办理了退休手续。

原审法院再查明,2012年7月2日,苏建民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以静劳人仲(2012)办字第566号立案受理,苏建民要求文广实业公司:1、补办招工手续,招工时间2004年4月14日;2、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3、报销2006年12月26日至2012年6月29日的医疗费37,734元。未获仲裁委支持,苏建民不服,提起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苏建民与文广实业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苏建民系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用工,苏建民的诉请未获支持。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2年9月12日,苏建民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以虹劳人仲(2012)办字第1322号立案受理,要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实业公司支付:1、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2、2004年至201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元;3、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超时加班工资2,500元。仲裁委于10月25日作出裁决,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苏建民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95元,对苏建民其余的请求不予支持。苏建民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目前该案同在原审法院审理。

2013年5月6日,苏建民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虹劳人仲(2013)办字第595号立案受理,苏建民要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物业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620元;2、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工资15,310元及100%赔偿金15,310元;3、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310元;4、重病9个月医疗补助费14,580元。仲裁委于同年5月28日作出裁决,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苏建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786.50元,对苏建民其余的请求不予支持。苏建民、工会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均提起诉讼。目前该两案同在原审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苏建民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然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标准上有区别,但在苏建民享受医保待遇上并无区别,因此苏建民要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物业公司、文广实业公司承担医疗费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苏建民在工会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多年,在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数份劳务协议中均明确其为非失业人员,明确其原缴费单位为上海指甲钳厂,并承诺“劳动关系如发生变化(下岗、协保转变为失业),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挂号信收据为凭证),否则产生的所有后果由苏建民承担”,实际苏建民多年来却一直自行缴费,说明苏建民有意为之,因此导致双方发生社会保险纠纷,苏建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现苏建民要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苏建民要求文广物业公司、文广实业公司承担责任,则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苏建民要求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文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4,927.1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苏建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建民上诉称,苏建民的身份一直属于失业人员,并无社会保险“原缴费单位为上海指甲钳厂”这一事实。故苏建民对于其和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的六份劳务协议书有异议,苏建民一直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与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标准存在差异,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的医保待遇较低,造成了苏建民的经济损失。其原因均系三被上诉人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所致。因此苏建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工会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会人力资源公司表示认同。对于苏建民的上诉请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坚持原审辩称意见。工会人力资源公司认为苏建民在原审时认可双方签署过六份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如苏建民的身份变为失业人员,应当在10日内告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但苏建民一直没有告知工会人力资源公司其系失业人员。现苏建民质疑上述六份劳务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依据,应当视为苏建民在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时,没有如实陈述其身份,其后果应由苏建民承担。虽然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不同,但苏建民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与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苏建民享受医保待遇方面没有差异,不存在经济损失的问题。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苏建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物业公司辩称,苏建民未如实陈述其失业人员身份,其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文广物业公司同意工会人力资源公司的辩称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苏建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实业公司辩称,同意文广物业公司的辩称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苏建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苏建民认为自己身份是失业人员,否认社会保险“原缴费单位为上海指甲钳厂”。但根据苏建民与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所签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劳务协议》、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劳务协议》均注明上述协议类型为“文广下岗、协保”;双方签订的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劳务合同注明该合同类型为“下岗、协保、企业内退人员”。上述《劳务协议》、《劳务合同》中均载明“劳动关系如发生变化(下岗、协保转变为失业),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即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挂号信收据为凭证),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即苏建民)承担”。苏建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下岗、协保人员”与“失业人员”在身份上的差异,但其不但没有向工会人力资源公司如实告知其身份情况,反而一直在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其主观上的故意隐瞒其身份的意愿十分明显。即使苏建民不存在隐瞒其失业人员的身份的故意,其也存在疏于处分自身权利的过失,其后果也应由苏建民自行承担。故苏建民要求工会人力资源公司、文广物业公司、文广实业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苏建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苏建民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茅维筠

代理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