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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栗伟等诉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5

尹栗伟等诉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显、叶茂,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华,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尹栗伟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纸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运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尹栗伟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玖龙纸业公司,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职务为拖头司机。

  尹栗伟于2014年3月21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申诉,要求裁决玖龙纸业公司:1.恢复尹栗伟拖头司机岗位;2.退还押金19600元;3.赔偿押金利息5000元;4.赔偿解除车辆承包违约金20000元;5.返还2011年2月、2012年2月、2012年10月、2013年11月扣款金额765元;6.返还2011年10月份油材扣款金额718.74元;7.补偿变更岗位造成的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的工资差额损失5000元;8.发放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936元年终奖(即持续贡献奖)。2014年5月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麻庭案字(2014)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尹栗伟的全部申诉请求。尹栗伟不服,于法定期限提起诉讼。

  玖龙纸业公司提供单车承包合同1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4月6日,合同甲方为原审第三人,乙方为尹栗伟。尹栗伟、玖龙纸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均主张,玖龙纸业公司是实际的合同主体。内容约定:尹栗伟承包甲方的粤S****1主车、粤S****2挂车,承包期限为2011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甲方将运输业务交付尹栗伟承运,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尹栗伟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根据《东莞市玖龙运输有限公司单车承包费用核算办法》的规定给予尹栗伟补助,尹栗伟承担相应实际费用,包括油料费、轮胎费(含补胎补助)、车辆维修费(含材料费、工时费)、装车费、盖篷布费;支付承包收入时,应扣除由尹栗伟个人承担的费用;尹栗伟可以雇佣甲方配给的机动司机出车,副司机由甲方安排上车;尹栗伟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的损失由尹栗伟承担,最大承担金额不超过该车辆风险金的2倍;尹栗伟需承担行车途中违章费用和拖救费用、运输过程中成品纸破损湿纸费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按要求操作发生的修柜费、洗柜费和滞柜费等;尹栗伟需缴纳车辆承包风险保证金20000元;尹栗伟所承包的车辆半年累计营收额低于同车型累计平均营收额10%、尹栗伟严重违反本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约定或甲方制度的,均可解除承包合同;等等。尹栗伟确认单车承包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原审第三人是在2014年收回车辆后盖章,因此合同无效。

  玖龙纸业公司收取尹栗伟风险金情况如下:2010年7月15日收取3000元、2010年10月扣1500元、2010年11月扣500元、2010年12月31日扣700元、2011年1月26日扣800元、2011年4月30日扣800元、2011年6月30日扣2700元、2011年7月31日扣3900元、2011年8月31日扣1400元、2011年9月30日扣3400元、2011年10月31日扣1300元、2013年12月31日退3000元、2014年1月28日扣1500元、2014年2月28日扣1100元、2014年3月31日扣300元。玖龙纸业公司同意退回尹栗伟风险金19900元。

  2014年3月7日,玖龙纸业公司作出《关于对不及时操作调度单司机的处理通报》,称:3月3日、3月4日,运输部将东莞永丰柜带纸先后发派给37129、****1、376673三台车操作,三台车的主司机(周某某、尹栗伟、丁某某)均未及时装运,导致该车柜带纸运单数次取消/改派,直到3月5日下午才送达客户,导致客户投诉强烈不满,对上述3名司机均发警告信一封,取消主驾资格。尹栗伟主张其属原料司机,主要运输废纸,便利的情况下才运输成品纸,尹栗伟当天出车返回时已接近凌晨2点,十分疲劳,故拒绝加班。玖龙纸业公司称3月3日晚上19时已经派单给尹栗伟,直到3月5日才转派给其他司机,尹栗伟是不愿意承接该单。玖龙纸业公司提供客户投诉函对《关于对不及时操作调度单司机的处理通报》予以佐证,尹栗伟对客户投诉函不予确认。玖龙纸业公司主张依据《员工综合管理规范》,其有权解除与尹栗伟的单车承包合同,尹栗伟主张对《员工综合管理规范》不知情,规定内容无效。玖龙纸业公司提供《新员工三级培训记录表》,主张尹栗伟已经参加公司制度培训,尹栗伟称只培训了交通安全方面及车辆管理方面内容,其他培训内容都是抄写上去的。

  玖龙纸业公司提供营收额统计数据,主张尹栗伟的半年营收额低于同车型司机平均营收额的10%,玖龙纸业公司有权依照单车承包合同约定解除与尹栗伟的单车承包合同。尹栗伟主张其营收额偏低的原因是玖龙纸业公司没有为尹栗伟安排副司机。玖龙纸业公司称已经提供副司机,但需尹栗伟自己聘请。

  尹栗伟提供工资条5张,主张玖龙纸业公司以“油材超标”名义于2011年10月扣718.74元,以“破损扣款”名义分别于2011年2月扣28.82元、于2012年2月扣10.98元、于2012年10月扣25.9元、于2013年11月扣700元。玖龙纸业公司确认真实性,主张扣款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单车承包合同,且2011年2月、2012年2月、2012年10月的扣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尹栗伟认为,扣款未经尹栗伟签名同意,也没有经过公示。玖龙纸业公司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保险事故车辆现场查勘记录、保险理赔清单,主张2013年11月的700元扣款是依据单车承包合同,由尹栗伟承担保险公司不赔的损失部分。尹栗伟确认保险理赔清单的真实性,但认为即使保险公司不赔,也不应该由司机承担。

  尹栗伟主张其已经在玖龙纸业公司的持续贡献奖发放表上签名,但玖龙纸业公司至今未发放。玖龙纸业公司不确认尹栗伟的主张,认为其没有法律上的或者约定上的发放持续贡献奖的义务。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厂牌、劳动合同、东劳人仲麻庭案字(2014)36号裁决书、单车承包合同、风险保证金情况说明、关于对不及时操作调度单司机的处理通报、客户投诉函、员工综合管理规范、新员工三级培训记录表、营收额统计数据、工资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保险事故车辆现场查勘记录、保险理赔清单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尹栗伟、玖龙纸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均主张,玖龙纸业公司是单车承包合同实际的合同主体,予以确认。尹栗伟于2011年4月6日在单车承包合同上签名后,尹栗伟、玖龙纸业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单车承包合同,尹栗伟以原审第三人实际盖章时间在2014年收车之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采纳。

  依据单车承包合同的约定,尹栗伟所承包的车辆半年累计营收额低于同车型累计平均营收额10%,玖龙纸业公司有权解除单车承包合同。尹栗伟诉请玖龙纸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单车承包合同的违约金20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单车承包合同解除后,尹栗伟的工作岗位依然是拖头司机,尹栗伟主张玖龙纸业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原审法院不予确认,其诉请玖龙纸业公司补偿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损失5000元,不予支持。

  尹栗伟诉请玖龙纸业公司退回押金(车辆风险金)20000元,经查明,玖龙纸业公司实际收取的金额为19900元,玖龙纸业公司同意退回,确定玖龙纸业公司应退回尹栗伟车辆风险金19900元,对尹栗伟诉请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尹栗伟诉请玖龙纸业公司支付车辆风险金利息5000元,没有法定或约定上的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并无支付持续贡献奖的法定义务,尹栗伟未能举证证实玖龙纸业公司与尹栗伟有约定的支付义务,其诉请玖龙纸业公司支付持续贡献奖936元,不予支持。

  尹栗伟诉请玖龙纸业公司退回破损扣款765元、油材扣款718元,包括2011年2月扣28.82元、2011年10月扣718.74元、2012年2月扣10.98元、2012年10月扣25.9元、2013年11月扣700元。其中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扣款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处理。玖龙纸业公司提供的保险理赔清单说明施救费为1800元,保险公司核定1200元,无对方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扣100元,此为2013年11月扣款700元的来源。依据单车承包合同的约定,该部分应由尹栗伟承担。因此,尹栗伟诉请玖龙纸业公司退回破损扣款765元、油材扣款718元,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玖龙纸业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回尹栗伟车辆风险金19900元。二、驳回尹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诉讼费5元(尹栗伟已预交),由玖龙纸业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尹栗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从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考勤,工牌和工资表,证明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存在着不可争议的劳动关系,可是原审法院却对此没有确认。二、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不需要众多司机来送货,于是在尹栗伟还在工作期间,玖龙纸业公司就下达通告,给尹栗伟发了警告信,随之不但取消了尹栗伟机动司机职位,并下调了尹栗伟的工资。表面上,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但尹栗伟实质已经没有工资报酬也不能正常正班。三、尹栗伟实则是受玖龙纸业公司管理,人身关系隶属于玖龙纸业公司的,其工作内容构成玖龙纸业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但原审法院却对尹栗伟对于玖龙纸业公司非法克扣工资诉求与民事平等主体混为一谈。玖龙纸业公司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的事实进行举证。玖龙纸业公司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在玖龙纸业公司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尹栗伟及时足额支付了工资的情况下,应支持尹栗伟的此项上诉请求。如前所述,玖龙纸业公司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尹栗伟工资,在此情况下,尹栗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玖龙纸业公司随意扣减尹栗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扣减。玖龙纸业公司在司机没有得到休息的情况下,而直接发通告取消尹栗伟的主驾资格,并进而没有发放尹栗伟的工资,属违法行为,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期间工资全额。四、既然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存在着不可非议的劳动关系,那么尹栗伟本质上是玖龙纸业公司员工,而玖龙纸业公司利用其不平等条件,强行从尹栗伟的工资账户中扣取了2000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属违法扣除。综上,尹栗伟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三、恢复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玖龙纸业公司按照尹栗伟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尹栗伟从发生劳动争议至本案诉讼终结止的工资;四、玖龙纸业公司支付尹栗伟非法扣减的工资差额5000元;五、玖龙纸业公司无条件退还尹栗伟押金19900元。

  玖龙纸业公司答辩称:一、尹栗伟在别处随意抄取的上诉状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且上诉状内容错误百出,捏造事实,欺骗法庭。尹栗伟在上诉请求第二、三项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认定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事实认定不清,玖龙纸业公司认为其理由荒谬可笑。尹栗伟在一审起诉状中并没有该项诉求,原审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已明确询问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续,双方都对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且截至到尹栗伟上诉为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有效。尹栗伟从起诉之日起,就不来玖龙纸业公司打卡上班,不接公司调度派单送货,而玖龙纸业公司却依然还给其发放工资,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享受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因此,尹栗伟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原审法院对涉案事实认定正确,玖龙纸业公司合法解除与玖龙纸业公司的单车承包合同关系,取消其主驾资格,但尹栗伟岗位并未变动,仍按劳动合同约定为拖车司机。三、尹栗伟入职时,双方就对工资构成达成一致,且玖龙纸业公司通过三天的时间去培训和宣导,尹栗伟每月对自己的工资进行签收确认,从未提出异议。四、关于车辆风险金,玖龙纸业公司在解除合同、仲裁、一审阶段,都未有异议,愿意退还,也多次要求尹栗伟来公司办理,但尹栗伟却不予理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原审原审第三人玖龙运输公司未就本案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尹栗伟在二审期间提出确认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并恢复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玖龙纸业公司按照尹栗伟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尹栗伟从发生劳动争议至本案诉讼终结止的工资的上诉请求,因上述请求未在一审期间提出,属二审期间新增请求,本院不做审查。原审法院已判决玖龙纸业公司退回尹栗伟车辆风险金19900元,现尹栗伟再上诉主张玖龙纸业公司退回车辆风险金19900元,本院亦不做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尹栗伟主张玖龙纸业公司非法扣减其工资差额5000元是否成立。

  尹栗伟与玖龙纸业公司之间签订有单车承包合同,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单车承包合同约定,尹栗伟所承包的车辆半年累计营收额低于同车型累计平均营收额10%,玖龙纸业公司有权解除单车承包合同。单车承包合同解除后,尹栗伟的工作岗位依然是拖头司机,尹栗伟主张玖龙纸业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而存在工资差额5000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尹栗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尹栗伟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卫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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