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94

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14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

委托代理人安洪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马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王辉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7年8月18日入职茶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均工资5000元,在职期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婚假和产假期间均被克扣了部分工资。2011年5月31日,我向茶马公司提出要求纠正以上错误,茶马公司不但未纠正,还口头将我辞退,没有给我任何书面辞退文件。2012年3月29日,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我不服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茶马公司:1、支付2007年8月18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 32 000元;2、支付2008年2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55 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 000元;4、支付克扣我的婚假(2009年6月18日到7月2日)、克扣产假(2010年1月31日到2010年5月2日)工资2500元。

茶马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辉不是我公司的员工。王辉和我公司都是属于一个杂志的乙方,共同为杂志社服务。杂志社的办公地点在我公司附近。不同意王辉的全部诉讼请求。王辉月平均工资只有2500元,2010年2月王辉被扣款340元而不是500元。2009年6月18日至7月2日王辉请的事假,故扣除事假工资1000元,我公司已另行安排王辉休婚假。不同意王辉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辉主张其于2007年8月18日入职茶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茶马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每月中旬以现金形式支取上月工资,2011年5月31日,茶马公司无故以口头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辉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加盖茶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三份,收款人王辉,收到广告费、图录费;另提交加盖茶马公司公章的广告合同书,王辉作为茶马公司代表签名,日期为2009年4月14日、2010年12月3日、2011年4月26日;王辉于2009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4日生育一子。茶马公司否认王辉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提交《艺术国际》刊物(内部刊物,免费交流),客户服务为王辉。茶马公司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3942元,2008年月基本工资2000元。王辉主张婚假(2009年6月18日到7月2日)、产假(2010年1月31日到2010年5月2日)被克扣工资,依茶马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2010年1月至5月,除2月被扣款340元,其余月份均未被扣款。

王辉主张其为外埠非农业户口。茶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等。

2012年3月,王辉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茶马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出庭,该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裁决茶马公司支付王辉工资2500元;驳回王辉其他申请请求。王辉不服仲裁裁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茶马公司虽否认与王辉存在劳动关系,但王辉提交的加盖茶马公司公章的广告合同书、茶马公司财务章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王辉为茶马公司履行职务,故茶马公司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王辉为非农业户口,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补缴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要求将保险费支付个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辉主张2011年5月要求茶马公司签劳动合同、补缴保险,茶马公司通知其离职,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依王辉所述茶马公司通知其离职,至2012年3月提起仲裁其未再上班,故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已达成一致,按王辉工作年限,茶马公司应支付王辉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依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茶马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工资标准以劳动者可取得固定收入为准。自2009年1月茶马公司未与王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王辉要求此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3月,王辉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仲裁日前2年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王辉针对2009年6月18日到7月2日每月被扣款500元未举证。2010年1月31日到2010年5月2日期间,2010年2月王辉尚未生育,其主张被扣产假工资无事实依据,其他月份未被扣款,故王辉要求茶马公司支付被扣工资2500元,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判决:一、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王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二千元;二、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王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五千七百六十八元;三、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工资二千五百元;四、驳回王辉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茶马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王辉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工资也不是5000元,系王辉自动离职,不是我公司与其解除的劳动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支付王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公司同意原审判决第三项。王辉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中,本院补充查明:茶马公司于原审审理中曾抗辩主张王辉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茶马公司主张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的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辉则主张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的时效应当从离职之日起计算。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广告合同书、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王辉提交的加盖茶马公司公章的广告合同书、茶马公司财务章收据等证据,原审法院采信王辉的主张,认定王辉与茶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茶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王辉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进行举证,故对王辉关于其2007年8月18日入职茶马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现王辉要求茶马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于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因王辉未能及时主张该权利,其迟至2012年3月才就此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茶马公司亦就此提出时效抗辩,故对王辉要求茶马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对茶马公司要求不支付王辉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茶马公司支付王辉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当,本院予以全正。自2009年1月起,应视为茶马公司与王辉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王辉要求茶马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王辉主张系茶马公司2011年5月无故通知其离职,茶马公司则主张系王辉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鉴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已达成一致,原审法院根据王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判决茶马公司支付王辉相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故对茶马公司要求不支付王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37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378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驳回王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王辉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艳

代理审判员  宋鹏

代理审判员  陈雷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