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青荣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裕兴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胡青荣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裕兴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青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裕兴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谭福源。
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青荣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裕兴五金厂(简称裕兴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青荣申请再审称:裕兴五金厂应支付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二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正。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胡青荣在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和二审期间的上诉请求之一为裕兴五金厂赔偿在合同未到期辞退其的工资补偿6000元,而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二审判决驳回胡青荣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现胡青荣将请求变更为裕兴五金厂应支付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因该项请求在一、二审期间胡青荣均未提出,本院不予审查,胡青荣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胡青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青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弘
审 判 员 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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