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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惠敏与惠州市惠城区大成料理店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09

黄惠敏与惠州市惠城区大成料理店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惠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大成料理店。

 

法定代表人:黄福英,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惠敏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大成料理店(下称料理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惠敏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在计算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遗漏了2012年7月6日至同年9月20日在职期间的平日、周末、法定假日的加班费,而且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误,故请求再审并予以纠正。

 

料理店提交意见称:黄惠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对黄惠敏起诉提出的主张作出料理店应向黄惠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人民币2465.58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517.34元后,黄惠敏并无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二审判决据此视为黄惠敏对上述一审判决的处理予以认可和接受,并无不当。黄惠敏现以一、二审判决在计算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遗漏了2012年7月6日至同年9月20日在职期间的平日、周末、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且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误为由,请求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惠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弘

审 判 员  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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