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沈婕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沈婕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婕
上诉人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2月28日,沈婕进入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筑公司)从事前台行政工作。2011年3月15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沈婕每月工资2,900元,钜筑公司转账支付2,300元、现金支付600元。沈婕最后工作至2012年12月4日。2012年12月5日至20日,沈婕休病假。
2012年12月7日,钜筑公司的原人事经理皇某向沈婕发送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电子邮件,讨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在与沈婕的电子邮件来往中,钜筑公司提醒沈婕请病假要参照钜筑公司请病假的操作流程,并要求沈婕“希望你今日来公司核销病假,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条款时间,金额进入盖章等相关合法程序”。
2012年12月8日,皇某将拟好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沈婕。沈婕回复中指出了协议中的几处错误,请钜筑公司修改,并要求钜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日,请人事准备好本人劳动手册及退工单”。
2012年12月10日,皇某向沈婕发送“答复:转发:答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电子邮件,要求沈婕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的时间和赔偿金额;此外还告知沈婕“如你不同意以下两点(经双方确认过的),则协商失败。1.你不承认赔偿金额。2.不补请假程序”,最后明确“如协商失败,请速回公司工作,并补齐上周请假程序”。
2012年12月11日,皇某再次发邮件要求沈婕“补全病假的流程(公司需要本人提供病假资料)。并于今日到公司上班”。沈婕回复表示,“病假时间:12月5日-20日,待身体恢复假期休完后自会准时上班,请放心一定按照公司流程操作,为让公司安心所以先将病假证明原件寄去公司。”
2012年12月12日,皇某又发电子邮件,要求沈婕补齐一切病假证明,并和沈婕协商接沈婕去指定医院复查的事宜。同月13日,沈婕回复表示“自公司开除我以后,我已经浪费很多时间和你瞎聊,不要再发这些无聊的邮件骚扰我”。
2012年12月19日,钜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沈婕发送“开除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对你给予即日开除处分。”
2012年12月底,沈婕到钜筑公司领取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载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
2012年12月26日,沈婕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钜筑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个月工资11,600元;2.补缴2012年1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3.支付2011年2月28日至2012年10月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50小时的加班工资2,000元;4.支付2011年2月28日至2012年10月1日休息日加班10天的加班工资3,000元;5.支付2012年12月8日至30日延误退工经济损失2,900元。
2013年1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钜筑公司仲裁庭审中答辩,双方劳动合同没有解除,2012年12月13日双方还在协商解除事宜。钜筑公司未在仲裁中提交2012年12月26日的书面解除通知。
2013年2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2)办字第2764号裁决:一、钜筑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00元;二、对沈婕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钜筑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钜筑公司不需支付沈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同)11,600元。
原审庭审中,钜筑公司表示,假如要支付,对仲裁裁决的金额无异议。
原审庭审中,钜筑公司还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飞康达物流快运单及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证明钜筑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沈婕的劳动合同,向沈婕快递送达解除通知,但沈婕拒收。沈婕质证表示未收到也未看到过。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作出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得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达成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意,也包括单方作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钜筑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12月26日以沈婕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飞康达物流快运单及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但钜筑公司在2013年1月21日的仲裁庭审中从未陈述该节情况,亦未出示该组证据。钜筑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有理由怀疑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故法院不予采纳。从沈婕与钜筑公司原人事经理的邮件往来来看,2012年12月7日至12日,双方一直在协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但协商未成。2012年12月5日至20日,沈婕休病假。钜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开除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该邮件明确表达了钜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钜筑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解除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故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钜筑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沈婕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不支持沈婕的部分,不具有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判决: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法院判决后,钜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有效的,故要求改判不需支付沈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沈婕则不同意钜筑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上诉人钜筑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至20日通过电子邮件与被上诉人沈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钜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12月19日向沈婕发送“开除通知书”的电子邮件,沈婕尚在病假期。钜筑公司解除沈婕劳动合同无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已在原审判决书中作出了详尽说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再赘述。钜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理由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钜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李 平
审 判 员王芝兰
代理审判员封赉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顾俊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