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庆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
李延庆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延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志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梁飞,均为该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李延庆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下称西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延庆申请再审称:1、西部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违法,应属无效,一、二审判决不依法审查西部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是否合法,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然违法;2、我的劳动权利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至今仍被西部公司侵害,因此,我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因侵害持续存在而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一、二审认定己超过仲裁时效错误。
西部公司提交意见称:李延庆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经原审查明,李延庆于2001年9月21日与西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已明确约定:李延庆作为厂内退养人员进行安置。由此可以认定李延庆与西部公司已就劳动关系的变更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日即为李延庆与西部公司变更劳动关系之日。鉴于李延庆与西部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1年9月21日发生变更,若李延庆认为该变更已对其权利构成侵害,则其在2001年9月21日便应当知道权利已被侵害,故一、二审判决将该日作为李延庆申请劳动仲裁的起算日,并无不当。
李延庆主张其与西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后,已就劳动关系的变更多次向西部公司口头提出了异议,但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11年9月向西部公司提交的异议书,亦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李延庆实于2012年8月7日才申请仲裁,故一、二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以李延庆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劳动仲裁权,已丧失胜诉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李延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延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强 弘
审 判 员 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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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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