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钱营孜煤矿与赵龙劳动争议纠纷案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钱营孜煤矿与赵龙劳动争议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钱营孜煤矿。
负责人:汪令蕤,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龙。
委托代理人:赵成。系赵龙父亲。
再审申请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钱营孜煤矿(以下简称恒源煤电钱营矿)因与再审申请人赵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源煤电钱营矿申请再审称:赵龙是因违反本矿的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关系,原审判令恒源煤电钱营矿应向赵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赵龙申请再审称:恒源煤电钱营矿与赵龙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向其支付相关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应向赵龙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恒源煤电钱营矿应向赵龙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企业年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恒源煤电钱营矿是否应向赵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和双倍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赵龙不具有上述规定所列情形,故应享受工伤待遇。赵龙为工伤九级伤残,在恒源煤电钱营矿依法解除与赵龙的劳动合同后,恒源煤电钱营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向赵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判处理并无不当。恒源煤电钱营矿以赵龙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恒源煤电钱营矿解除与赵龙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赵龙请求判令恒源煤电钱营矿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范畴,故赵龙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该项费用。三、关于企业年金的支付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恒源煤电钱营矿不是企业年金管理部门,故赵龙要求恒源煤电钱营矿支付企业年金于法无据,但该矿在赵龙向企业年金管理部门申领此项费用时应予积极配合。
综上,恒源煤电钱营矿、赵龙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钱营孜煤矿、赵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审 判 员 金爱慈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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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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