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桂龙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方桂龙与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桂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瑞珍。
上诉人方桂龙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方桂龙于2013年4月10日进入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方桂龙的工作岗位实行做五休二工作制。方桂龙的工资标准为3,400元/月。方桂龙与开元公司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5日,开元公司以方桂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口头终止劳动关系。方桂龙最后工作至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9日,方桂龙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元公司:一、支付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200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200元。2013年12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奉劳人仲(2013)办字第2553号仲裁裁决:对方桂龙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2013年12月25日,开元公司向方桂龙邮寄《通知》一份,大致内容为“方桂龙同志,你于11月15日最后一次以与阿波制纸劳动争议未果,劳动手册还未拿到为由,拒绝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接着19日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诬陷我单位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19日之后再也没有来我单位上班,你本人已经宣告了我们之间的临时工作关系至此结束。尽管我单位非常需要电工专业人员,基于你的道德标准和诚信可靠,我们不可能挽留你继续在本单位做临时工。”方桂龙于2013年12月27日收到该《通知》。方桂龙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开元公司:一、支付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200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200元。
原审另认定,2013年3月25日,方桂龙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案外人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与方桂龙恢复劳动关系。2013年5月3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方桂龙的请求不予支持。方桂龙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与方桂龙恢复劳动关系。2013年6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323号判决: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22日起恢复履行与方桂龙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6月30日止。案外人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2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系惩罚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为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本案中,方桂龙主张开元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开元公司提供的证人顾欢、施根才、吴正开的证言显示,开元公司曾多次向方桂龙表示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桂龙均以其与原单位尚有劳动争议为由,拒绝与开元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根据(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可知,方桂龙诉案外人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8日方处理完毕。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与方桂龙诉案外人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事实能相互印证,结合开元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方桂龙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可认定开元公司已尽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方桂龙。故方桂龙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开元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方桂龙对此未予明确,结合开元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方桂龙邮寄的《通知》中载明的理由以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内容,采信开元公司的陈述,认定开元公司系以方桂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2013年11月15日,开元公司以方桂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方桂龙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经核算,开元公司应当支付方桂龙经济补偿金3,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桂龙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00元;二、驳回方桂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开元公司负担。
判决后,方桂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请。理由:其于2013年4月10日进入开元公司工作,但开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开元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被上诉人开元公司答辩称,其公司不同意方桂龙的上诉请求,认为方桂龙进公司时称其和案外人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未结束,劳动手册还扣押在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无法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招工手续,需要劳动手册和劳动合同。因方桂龙未能提供,造成其公司无法为方桂龙办理招工手续,也无法为方桂龙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方桂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其公司不同意支付方桂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至于经济补偿金,其公司服从原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本案中,方桂龙认为开元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开元公司提供的三位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开元公司曾多次向方桂龙表示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桂龙均以其与原单位尚有劳动争议为由,拒绝与开元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结合方桂龙诉案外人阿波制纸(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也能相互印证,鉴于开元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方桂龙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故原审法院确认开元公司已尽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诚信磋商义务,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方桂龙。故方桂龙要求开元公司支付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2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鉴于原审法院判决开元公司支付方桂龙经济补偿金3,400元,开元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视为其公司对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服从。现方桂龙要求开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200元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方桂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杜建泉
代理审判员周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亚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