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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牛与昆山市表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97


李登牛与昆山市表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1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登牛。

委托代理人万荣虎。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表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三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玉柱,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华。

上诉人李登牛因与上诉人昆山市表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登牛于2006年2月进入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处从事吊镀工作。李登牛自愿放弃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显示:基本工资1140元(1370元、1530元)、社保补贴370元(440元)、加班费及其他津贴(不固定)。李登牛对工资明细表的实发工资认可,工资结构不认可(没有社保补贴及加班费)。2013年9月6日因工作原因李登牛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发生争执,李登牛认为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要求李登牛不要做了,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认为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未支付李登牛2013年8月份工资、2013年9月工资。李登牛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2987.50元。嗣后,李登牛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308元、补缴社会保险、未缴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239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800元、失业保险损失12272元、离职前体检、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6日期间的工资3700元。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认为与李登牛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服务合同(无期限、无落款时间),李登牛不认可并申请对按捺指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限于送检条件,难以对检材落款处的指印与李登牛样本指印是否为同一人所捺提供鉴定意见。该委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裁决:一、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李登牛2013年8月及9月工资2040元;二、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为李登牛补缴社会保险,李登牛同时返还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社保补贴9100元;三、驳回李登牛的其他仲裁请求。李登牛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登牛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308元、补缴社会保险、未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9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00元、失业保险损失12272元、离职前体检、2013年8月份工资3500元、2013年9月基本工资700元、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924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登牛认为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底,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对李登牛的陈述也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李登牛陈述不予认定,应当认定上述期间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未与李登牛签订劳动合同。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认为2008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服务合同,李登牛对此不予认可,并申请指印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为无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和李登牛之陈述,原审法院对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提供的劳动服务合同不予认定,应当认定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未与李登牛签订劳动合同。李登牛于2006年2月进入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与李登牛签订劳动合同,未与李登牛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自2006年3月起至2007年3月期间李登牛依法应当支付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自2007年3月起视为李登牛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3月起开始计算时效(一年)至2008年3月止。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于2013年9月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之日)已超过一年申请仲裁时效,故李登牛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期间因工作原因,李登牛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发生争执。李登牛认为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要求李登牛不做了,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开除李登牛之事实,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也不予认可,并认为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对解除事实无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李登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23900元。李登牛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李登牛为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提供了劳动,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李登牛的工资。在审理中,李登牛、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对仲裁裁决的2013年8月及9月工资2040元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李登牛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进行离职前体检,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924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登牛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因李登牛自愿放弃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李登牛要求支付损失的,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李登牛2013年8月及9月工资20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李登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李登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登牛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2013年9月6日,因李登牛从事的吊镀工作产品要求比较严格,其产品合格率达不到老板要求,故被赶出公司,因此李登牛是被公司开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2、李登牛主张2012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没有过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1、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00元;2、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2012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308元;3、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拖欠2013年8月9月工资的25%赔偿金924元;4、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失业损失12272元;5、依法为李登牛做离职前的体检。

宣判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亦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主文的事项不在李登牛的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内,李登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根本不认可是双方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认为李登牛因破坏生产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而自动离职,根本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原审判决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李登牛经济补偿金,显然超出李登牛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登牛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2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308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李登牛主张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而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则认为李登牛因破坏生产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而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出充分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超出了李登牛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请范围,对此,本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均是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引发,且原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并未超出经济赔偿金金额的范围,故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2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李登牛于2006年2月进入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工作,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昆山表面技术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李登牛签订劳动合同,且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李登牛上诉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2012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李登牛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进行离职前体检、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924元,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登牛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失业损失,因李登牛自愿放弃要求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李登牛要求支付损失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登牛与昆山表面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昆山表面技术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李登牛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芮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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