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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陆与京山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77


李泉陆与京山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泉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京山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泉陆因与被申请人京山县金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泉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宜雄

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

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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