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超与辽源吉粮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吕晓超与辽源吉粮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晓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吉粮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凤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吕晓超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吉粮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晓超申请再审称:(一)吕晓超与油脂公司因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该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辽劳人仲裁字(2013)第4号裁决书,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二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二)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事实错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裁定,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审理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吕晓超关于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等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驳回吕晓超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吕晓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晓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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