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清原满族自治县东北林海木业与刘春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85


清原满族自治县东北林海木业与刘春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东北林海木业。

  法定代表人:王忠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铁石,辽宁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华。

  委托代理人:张庆梅,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东北林海木业(下称林海木业)因与被申请人刘春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民二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海木业申请再审称:林海木业与刘春华丈夫东科付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东科付完成的包窑工作,刘春华是帮助东科付完成工作,与林海木业不存在任何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林海木业是专业木材加工企业,木材烘干是其生产中的一道重要工序,该工序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均属林海木业所有。东科付受林海木业雇佣从事烧窑工作,是按照林海木业要求的时间、任务来完成工作,提供的是自身的劳务领取报酬,对于木材烘干工作的完成不能体现其智力成果,其与林海木业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林海木业主张与东科付之间属承揽关系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可。现有证据表明刘春华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9日在林海木业与东科付一起共同从事烧窑工作,理应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林海木业对此也予以认可。二审法院依据刘春华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判决林海木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无不当。林海木业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海木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原满族自治县东北林海木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志强

代理审判员  郝 佳

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