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山西迎泽宾馆与任涌波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464


山西迎泽宾馆与任涌波劳动争议申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迎泽宾馆。

  法定代表人:牛柱珍,本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飞,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伟斌,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涌波,无业。

  委托代理人:闫永平,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迎泽宾馆(以下简称迎泽宾馆)与被申请人任涌波劳动争议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并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7日,迎泽宾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迎泽宾馆申请再审称,迎泽宾馆是事业单位,在任涌波工作期间并没有关于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此所限,迎泽宾馆无法给编制外人员参加保险,故不能上保险并不是宾馆的错误。任涌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明显过错,要求迎泽宾馆赔偿其经济补偿金1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迎泽宾馆从来未要求与任涌波解除劳动关系,只要任涌波愿意,仍然可以和迎泽宾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要求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任涌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任涌波从1995年3月开始在迎泽宾馆工作,并且分别签过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迎泽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应为任涌波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迎泽宾馆认为在任涌波工作期间没有给编制外员工上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故自己不存在错误。但山西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老字﹤1994﹥52号)规定对事业单位合同制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已经作出了通知,另山西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89号)对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在2010年底之前补缴养老保险,由此可以证明,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同样可以依法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立法精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保障措施,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主要的保障措施之一,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该项保障措施给任涌波,劳动者可以就该损失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故在迎泽宾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任涌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迎泽宾馆认为不应缴纳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迎泽宾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迎泽宾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德荣

代理审判员  赵 凯

代理审判员  宋 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橙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