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玲华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彭玲华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彭玲华。
被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继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彭玲华因与被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玲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享有护理费的条件是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判决不予支持护理费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享有护理费的前提是生活不能自理。彭玲华在原审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护理,不具有享有住院护理费的条件,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住院护理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彭玲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玲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伍静
代理审判员黄学珍
代理审判员张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亚卿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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